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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30

內  容  索  引:

◎進口電腦磁帶、磁盤所錄資料價值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者,亦免列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稅基

◎不法人士假借國稅局名義,詐騙民眾存款情事,請民眾提高警覺

◎核釋公營事業民營化後資遣原公營事業留用人員退職所得之退職服務年資計算

◎本人經營一家冷凍貨櫃出租及買賣之公司,因營運量高,倉儲空間需求甚殷,乃於八十七年購置數筆土地,該土地屬固定資產,而購地之借款利息,竟然被貴局剔除,實感不解?

◎身分證影本莫輕送,免遭冒名遭禍殃

精  采  內  容:

◎進口電腦磁帶、磁盤所錄資料價值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者,亦免列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稅基

  財政部表示,依該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財關第七五○六○七○號函規定,進口電腦磁帶、磁盤,其所錄資料價值如與磁帶、磁盤本身價值可以區分,該所錄資料價值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該項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之資料價值,亦免予列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
  據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二十條規定,進口貨物係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或菸酒稅後之數額,作為營業稅之稅基,並依同法第十條規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百分之五︶計算營業稅額。有關進口電腦磁帶、磁盤,其所錄資料價值如與磁帶、磁盤本身價值可以區分者,則所錄之資料價值可以不計入關稅之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該部已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以台財關第七五○六○七○號函解釋在案,由於上開所錄資料價值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依法自應免予列入營業稅之稅基據以課徵營業稅。
  另外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進口電腦磁帶、磁盤所錄的資料價值財政部既准與磁帶、磁盤本身的價值區分開來,則該磁帶、磁盤所錄資料的軟體價值,係屬購買國外勞務範疇,雖免予列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但勞務買受人如為兼營營業人或非加值稅體系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20130 賦稅署)

◎不法人士假借國稅局名義,詐騙民眾存款情事,請民眾提高警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不法人士假借國稅局人員的名義,以電話通知退稅為由,透過提款機操作方式詐騙民眾存款情事,請民眾特別提高警覺,以免上當受騙。


    該局表示,根據民眾反應,日前有不法之徒,自稱其為國稅局人員,以電話通知其有所得稅退稅為由,要求其速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方式操作領取退稅,該民眾不疑有他,未向國稅局查證即照其方式操作,因而遭歹徒詐領二、二00元。


    該局指出,國稅局對納稅人有退稅款項時,對於申報時已申請「轉帳退稅」者,會寄發「轉帳退稅」通知,採一般退稅者,會寄發書面「退稅通知」請納稅人於期限內至指定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領取退稅支票,或寄發「退稅憑單」 請納稅人於期限內至指定公庫兌領。倘若納稅人有逾期未領退稅,國稅局也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請其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至國稅局洽領退稅支票。


    為防止再有民眾受騙,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注意,該局絕對沒有以電話通知納稅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領取退稅情形。民眾如有退稅疑義,可直接向該局查詢確認,以慎防受騙,聯絡免費服務電話0八0000二一七七。
(資料來源:20020130 賦稅署)

◎核釋公營事業民營化後資遣原公營事業留用人員退職所得之退職服務年資計算

  財政部日前核釋,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該民營化事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發給之資遣費、優惠離職金、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按民營化後之服務年資計算;民營化事業於給付上開退職所得時,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同時指出,上開民營化事業被資遣員工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保給付補償,具有保險給付性質,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的人員,於民營化後五年內被資遣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應按從業人員移轉民營當時或資遣時的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加發六個月薪給、一個月預告工資及優惠離職金。由於上開各項給與係該民營化事業辦理資遣,對其所屬員工所為的給與,而且因留用人員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已經於移轉當日自原事業主領取年資結算金,並已依法享受定額免稅的優惠,所以民營化事業資遣留用人員領取的資遣費、優惠離職金、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其﹁退職服務年資﹂應按民營化後之服務年資計算,以符實際。
(資料來源:20020130 賦稅署)

◎本人經營一家冷凍貨櫃出租及買賣之公司,因營運量高,倉儲空間需求甚殷,乃於八十七年購置數筆土地,該土地屬固定資產,而購地之借款利息,竟然被貴局剔除,實感不解?

岡山張先生查詢:本人經營一家冷凍貨櫃出租及買賣之公司,因營運量高,倉儲空間需求甚殷,乃於八十七年購置數筆土地,該土地屬固定資產,而購地之借款利息,竟然被貴局剔除,實感不解?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如購買土地,於辦妥過戶手續後,所借款項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
經查該公司於購入土地時已完成過戶登記,將所借款項之利息支出,列為當期費用
,然土地雖已完成過戶登記,惟該土地分區使用為住宅區,依規定無法作興建廠房亦未供營業用或任何開發計劃,該公司所借款項之利息應予遞延,不得認列本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20130 賦稅署)

◎身分證影本莫輕送,免遭冒名遭禍殃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最近發生一件案例:市民某甲多年前已結束在台灣之公司遷往大陸發展,日前從大陸帶了幾位客戶回國參觀國內之生產商,當他又要到大陸時,卻被告知因其負責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某甲很狐疑地到該處查明之結果,原來他被冒名登記為一家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因欠繳應納稅款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致遭該處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報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某甲向該處陳情,其在國內已無登記為任何公司之負責人,何以有欠稅之情事?經該處查明告知欠稅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股東等資料,渠均一無所知,堅稱係遭冒名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經該處問明曾否遺失過身分證,答稱不曾,惟於數年前曾因有意購買預售屋時交出身分證影本,後因故未購成,但亦未索回恐係該次交出之身分證影本被冒用登記。
據稅捐處表示,如遭冒名登記為營利事業負責人,於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前主張係遭冒用者,應先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俟取得確定判決後,該處才會依判決結果,決定應否辦理限制出境。被冒名登記後兩個月內不提起刑事訴訟者,如涉及欠稅該處仍得辦理限制出境。但如遭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係於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後始主張者,則須俟法院判決該偽造文書罪名確定,並撤銷其負責人登記,始得予解除出境限制。
最後,稅捐處還要呼籲納稅人,不要輕易將身分證影本寄交他人,免得被有心人利用了,到時候,雖然可由訴訟程序還以清白,但因此遭受到被限制出境之不便與訴訟程序之折騰亦夠倒楣的,真的不可不慎啊!
(資料來源:20020130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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