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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30

內  容  索  引:

◎各公開發行公司依法應行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每月營運情形及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之規定。

◎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得免公開財務預測。

◎ 核釋技術服務業免稅所得計算疑義

◎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不生清算終結效果。

◎未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計算應加徵稅額。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增列減發或不發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各公開發行公司依法應行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每月營運情形及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之規定。

一、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其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得暫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各項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除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一)航運業得免公告並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

(二)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得免公告並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等資訊。

三、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放餘額併同營運情形輸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股市觀測站。
(資料來源:20011030 證期會)

◎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得免公開財務預測。

  本會二十六日規定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得免公開財務預測,惟若自行公開財務預測者,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11030 證期會)

◎ 核釋技術服務業免稅所得計算疑義

一、技術服務業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相關免稅所得計算公式屬技術服務業部分計算免稅所得時,有關利用免稅(或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產銷非屬免稅(或非屬投資計畫)之最終勞務(產品),其免稅勞務(產品)銷售收入之計算,應以含免稅勞務(產品)之最終勞務(產品)收入淨額,乘以經財政部備查當年度免稅勞務(產品)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佔經財政部備查當年度免稅勞務(產品)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及含免稅勞務(產品)之最終勞務(產品)同業別或相近業別買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總和之比率為之。
二、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台財稅字第0900456686號)
(資料來源:20011030 國稅局)

◎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不生清算終結效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等有關規定,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而言,並非指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備查之日,如上揭清算應辦理事務尚未完結即認法人人格已向法院聲報而消滅,則納稅主體不存在,如何辦理清算申報。
  國稅局說,是以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九十二條但書及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依據前司法行政部六八函民字第五九九一號函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這點請清算人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20011030 國稅局)

◎未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計算應加徵稅額。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遇有解散情事而消滅,未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之相關規定,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計算應加徵之稅額。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而變更。惟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財政部乃規定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前述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依法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舉一實例說明,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決議解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完成八十九年度決算申報(申報決算期間為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止),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辦理清算申報(申報清算期間為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至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該公司因未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依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仍應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計算應加徵之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解散之情事,於辦理清算時,應注意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若未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20011030 國稅局)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增列減發或不發之規定

一、為配合推動績效待遇制度,提升政府施政績效及為民服務 品質,行政院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院人政給字第0二000四號函通函各機關,現行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將配合修正,增列減發或不發的規定為「1、平時考核累積記過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減發三分之一數額。2、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減發三分之二數額。3、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事實,參照第一項規定予以減發或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二、前述對於平時考核累積記過即予減發的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係採取平時考核獎懲功過相抵的方式處理。亦即至年終功過相抵後,未達記過處分的人員均能支領全額的年終工作獎金。因此,年終工作獎金針對公務人員工作績效增列減發或不發的規定,應可激勵公務人員戮力從公,積極表現工作績效。
(資料來源:2001103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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