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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4/07/03

內  容  索  引:

◎問:企業合併時,何種情況下會被設算股利所得?

精  采  內  容:

◎問:企業合併時,何種情況下會被設算股利所得?

答:
一、企業合併時,消滅公司股東換發存續公司的股票,需依存續公司換發股票的價值(市價或股權淨值)減除消滅公司的原始投資成本,超過的部份為股利所得。

二、需於取得合併核准函後十日內申報,稅額扣抵比例為合併當時,消滅公司的結算申報的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即可。

三、參考法令如下:

核釋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上述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標準計算之。
三、消滅公司個人股東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上揭出資額標準,可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
四、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及92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015號函,於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本部97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895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
(資料來源:20140703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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