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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11/03

內  容  索  引:

◎母子孫公司適用第五號公報第50段之疑義

◎公司採連結稅制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揭露疑義

精  采  內  容:

◎母子孫公司適用第五號公報第50段之疑義

Q:
一、甲公司透過100%投資之A,B及C三家子公司100%投資孫公司(乙)。乙公司辦理增資時,A、B、C公司未等比例增資乙公司,因而影響A、B、C公司擁有乙公司股權淨值之變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之規定,A公司應貸記資本公積10元,B及C公司因帳上並無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各應借記保留盈餘5元。
二、前述處理使甲公司股東權益因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孫公司增資而調整其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試問: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A、B、C公司股東權益之變化時,是否得將認列A公司所貸記之資本公積10元,與認列B及C公司所各借記保留盈餘5元相互抵銷,以反映經濟實質?
A:甲公司就經濟實質而言,對孫公司乙實為100%持有,當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甲公司並無未按比例取得之情形,故母公司甲於依權益法處理子公司A、B、C之長期投資後,應將認列A公司所貸記之資本公積10元,與認列B公司及C公司所各借記保留盈餘5元相互抵銷,以反映其經濟實質。
(資料來源:20111103 會計人電子報415)

◎公司採連結稅制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揭露疑義

Q:金融控股公司得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試問相關所得稅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為何?
A: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就合併申報金額分攤予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應先按個別申報之狀況,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並於調節與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之差異數後,於財務報表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分攤後之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費用金額。
二、公司採合併申報時,若就合併申報金額分攤予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則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於提出報表時,金融控股公司應將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之合併申報金額,以合理有系統且一致之方法分攤予各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並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報表中揭露下列事項:
1.以調節表方式揭露下列金額:
(1)個別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所計算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及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金額。
(2)與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之科目差異數。
(3)金融控股公司以合理有系統且一致之方法分攤後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及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金額。
2.前述分攤方法之基本原則及該方法發生變動時之原因與影響。
(資料來源:20111103 會計人電子報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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