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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6/03

內  容  索  引:

◎企業因進口原料向銀行借入外幣借款,匯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

◎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原投資公司放棄認購新股時之會計處理。

◎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致使投資公司原持股比例改變時之會計處理。

◎應收(付)子公司款項是否具法定抵銷權而可採淨額表達。

◎家電業產品因行業特性,受同業行銷策略或天候影響,其銷貨收入及銷貨退回認定原則。

精  采  內  容:

◎企業因進口原料向銀行借入外幣借款,匯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因進口原料向銀行借入外幣借款,其兌換差額是否因帳載借款日與還款結匯日係屬同一會計年度與否,而有不同之會計處理?

A:甲公司銀行借款之外幣,若交易日(帳載借款日)與結清日(還款結匯日)屬同會計年度者,則兌換差額應以「兌換損益」科目列入當期損益。若交易日與結清日非屬同一年度者,則交易日與資產負債表日間之兌換差額,應以「兌換損益」科目列入該期損益,而資產負債表日至結清日間之兌換差額,亦應以「兌換損益」科目列入結清年度之損益。故不論屬同一年度與否皆應以「兌換損益」科目處理。
(資料來源:20070603 會計人電子報196)

◎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原投資公司放棄認購新股時之會計處理。

Q:B公司原為A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後因B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A公司並未全額認購,導致A公司之持股比例降為80%。試問,A公司因投資比例造成之投資股權淨值減少於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前項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差額應借記「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70603 會計人電子報196)

◎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致使投資公司原持股比例改變時之會計處理。

Q: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當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而投資公司非按原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時,新增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增減金額之差額,於處理上有下列疑義。

一、新增股權淨值如何計算?
二、新增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增減金額,應調整資本公積或其他處理方式?

A:依據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之規定,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若因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致使投資公司原持股比例改變時,應依被投資公司增資前後之股東權益及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增資前後之持股比例,計算投資公司取得股權淨值之增減金額。
如並未認購新股,則就上述股權淨值增減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如有認購新股,則以本次投資成本與上述股權淨值增減金額之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前述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時,其差額應借記「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70603 會計人電子報196)

◎應收(付)子公司款項是否具法定抵銷權而可採淨額表達。

Q:母公司(100%擁有股權)於編製財務報表時,其應收(付)子公司款項,是否具法定抵銷權而可採淨額表達,或應收應付須列為資產及負債分別表達?

A: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90段規定「負債與資產應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有法定抵銷權者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母子公司間交易是否具有法定抵銷權則須依據法律判斷,並非會計問題。
(資料來源:20070603 會計人電子報196)

◎家電業產品因行業特性,受同業行銷策略或天候影響,其銷貨收入及銷貨退回認定原則。

Q:由於市場競爭激烈,國內家電業實務上對其經銷商常採較具彈性之行銷策略:
1.通常在一定期間內(如三個月),默許經銷商退貨;超過期限者,有時家電業亦接受退貨。後者通常係家電業確保債權之方式。
2.由於各地域銷售情況有差異,為機動調整各地域不同機種之庫存,而協議換貨或退貨。
3.由於行銷策略不同,偶有家電業者要求經銷商超額進貨,俾能佔據賣場,排擠其他品牌之庫存。俟銷售旺季結束後,因家電業者強迫推銷在前,另一方面經銷商可能無力償付此部分超額進貨之貨款,故往往接受退貨。
4.部分產品(如冷氣機)之業績,受氣候因素影響深遠。市場反應不夠好時,會出現大量銷貨退回,或要求延長票期至次年兌現。

試問:
一、因氣候等因素造成之大量退貨,是否為行業特性?銷貨收入認列時點為何?

二、因經銷商銷售不佳、資金短絀,予以延長票期至次年兌現,則該部分銷貨收入得否認列?

A:一、賣方在契約中或在商業實務上,允許買方(經銷商)於未來期間內退貨或換貨,或抵償它項貨款時,為附退貨權之銷貨。此種銷貨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賣方始得於銷售時認列銷貨收入:

1.銷貨之價格在銷售時相當固定。
2.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受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之影響。
3.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因產品遭竊、毀損或滅失而改變。
4.買方與賣方是兩個真正之經濟個體。(亦即買方不是由賣方所創造出來的紙上(空頭)公司,故意用來做虛偽的銷貨安排,於下年度再度全部退貨。)
5.賣方無重大義務以協助買方推銷產品。
6.未來退貨金額能合理估計。

如果完全符合上列條件,賣方可在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並預提備抵銷貨退回。惟如未提列備抵銷貨退回不重大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者,則免提列備抵銷貨退回。如有任何一項條件未符合,則不得當銷貨處理,而應該當寄銷處理,宜到退貨期限已過,或上述條件全部符合(以較早者為準),才列為銷貨收入。

買方若只能在保證期限內退回瑕疵品,非屬附退貨權之銷貨。相同種類、品質及價格貨品之換貨(例如更換不同顏色之產品)不視為附退貨權之銷貨退回。

二、未到期之票據再延期,不影響銷貨收入之認列,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應收款項收回之可能性,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資料來源:20070603 會計人電子報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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