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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5月3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13號
主旨:有關貴銀行函詢「企業合併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來函所述兩家子公司之合併,為共同控制下聯屬公司所進行之企業合併,依本會(95)基秘字第148號函規定,其會計處理非屬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範圍。
依本會(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規定,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時,應以消滅公司淨資產原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被消滅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調整數等)應按原金額轉列,超過部分作為資本公積。
另以前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累積盈餘所含之當期損益應與損益表一致。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有關銀行法及所得稅法,非本會權責範圍,不便表示意見。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50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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