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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3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進行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4月3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72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3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進行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94)基秘字第058號函規定,投資公司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關係者,亦屬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之情況,並未僅限於具有投資持股之情況。
二、來函所述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份總數分別為相同股東A、B及C(均為自然人股東)所持有,對兩家公司之持股比例均為76.5%、20.5%及3%,兩公司間並無持股關係。兩公司之合併係屬於共同控制下之組織調整,應適用本會(95)基秘字第114號函之規定,將屬於具控制能力股東持股部分,以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入帳,自少數股權取得部分,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惟兩公司進行合併後,A、B及C股東對存續公司之持股仍為76.5%、20.5%及3%,合併前後之持股比例不變,並未有自少數股權取得股份之情況,故甲公司合併乙公司時,應完全以乙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入帳。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40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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