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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03

內  容  索  引:

◎「強化公司治理—證券交易法修正座談會」新聞稿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及免辦暫繳規定

精  采  內  容:

◎「強化公司治理—證券交易法修正座談會」新聞稿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於八月三日邀請各大工商團體及會計師、證券、銀行、保險等同業公會召開座談會,針對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中有關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等強化公司治理議題,充分與業者進行溝通及討論。

關於外界最主要關切之設置獨立董事問題,金管會提出循序漸進推動之適用對象及實施時間表,初期將以金融控股公司及一定規模之銀行、證券、保險及投信公司等為優先適用對象;至於審計委員會初期則由公司自由決定是否設置。金管會並特別說明各項制度之推動,為免影響公司之運作彈性,除緩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外,其中涉及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或董事、監察人間關係之規範,亦考量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問題,得自修正條文施行後及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應已考量業者緩衝準備之需要。

與會業者均認同應推動公司治理,並多支持金管會所規劃之循序推動方式。本次座談會對於國內公司治理之推動,並獲致下列重要結論:

一、立法須充分考量國內實務狀況,並應從寬及明確化。

二、獨立董事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行使職權如有不同意見者,宜考量其他適當處理方式或建立資訊公開之配套措施。

三、配合推動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最低持股成數之規定應併同檢討放寬。

龔主任委員並裁示證券期貨局應儘速就與會者提出之意見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強宣導說明,俾外界充分瞭解,並策力規劃推動公司治理各項機制。
(資料來源:20040803 證期局)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及免辦暫繳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五月底結束,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九月份尚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報期間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請儘早準備。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採一般暫繳方式者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如採試算暫繳者則依規定計算之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及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又營利事業申報暫繳若經核准有投資抵減,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該局並指出,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本年度一至六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嗣於同年七月一日起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免辦理暫繳申報)。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及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資料來源:2004080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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