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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獨資營業人轉讓營業商號,應先繳清稅款並於轉讓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負責人名義登記。 小規模獨資營業人轉讓營業商號,應先繳清稅款並於轉讓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負責人名義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獨資營業人因故將其經營之商號轉讓他人,應於轉讓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前應先繳清稅款,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一家小吃部,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經國稅局查有欠稅,否准其所請,該營業人未留意,將該商號轉由他人繼續經營,轉讓後之各期營業稅均未繳納,國稅局乃向原負責人催繳,雖其主張應由新負責人繳納,惟國稅局以其所申請的變更登記並未經核准,仍向其繼續催繳。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注意,如欲申請變更登記,除因合併、增資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提出申請,否則國稅局依規定將否准所請,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40603 賦稅署) ◎九十三年度對政黨、候選人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辦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九十三年度起,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之,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
該局說明,政治獻金法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論捐贈行為在該法施行日前或施行日後,應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依該新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惟須注意的是,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某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十五萬元,對政黨捐贈五萬元(假設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其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為一百萬元,則某甲九十三年度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總額為二十萬元,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金額為十五萬元。(NT$100,000+NT$50,000=NT$150,000 (資料來源:2004060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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