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3/03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資料來源:2004030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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