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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0/03

內  容  索  引:

◎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精  采  內  容:

◎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興櫃股票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法、新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提升會計原則與國際調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公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十三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之修正:

配合公司法修正刪除原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修正資本公積之定義及其內涵,並刪除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規定。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實施:

考量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等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併同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未來如有其他特殊型態控股公司,或亦有編製期中合併報表之必要,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免編製期中合併報表之例外排除規定。

三、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資訊:

(一)公開發行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達一定比例或金額以上者,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前後所支付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或審計公費較前一年減少達一定比例者,須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

(二)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相關資訊。

四、其他修正事項:

(一)刪除會計制度應報該會備查之規定。

(二)參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解釋函,明定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三)為配合興櫃股票股票制度之建立,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者應列為長期投資,如不具重大影響力,應按成本法評價。

(四)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承接他人在建房地接續投入建造出售,應採全部完工法認列售屋利益。

(五)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解釋函,修正研究發展支出會計處理規定,明定發展支出符合特定條件者得予資本化。

(六)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發行人得私募有價證券規定,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揭露之資訊內涵。

(七)明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之資訊內涵,使投資人了解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資料來源:2002100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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