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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久繳稅捐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應納稅捐不能註銷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核定清算所得在案,其納稅義務猶屬存在,應納稅捐仍不能註銷。
國稅局並表示,某外商公司在台工地場所承包工程,經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達一八○餘萬元,迭經申請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該局因該工地場所行政救濟確定後未繳納該筆稅款,乃執行其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一○○餘萬元抵繳其欠稅款,該工地場所不服,乃以其業已辦理註銷登記及核定清算所得,又無財產,其非法人團體已消滅,納稅主體已不存在,無須繳納該筆稅款,該局抵繳稅款並非適法,應予退還為由,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未再上訴,該案終告確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要件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情事者,始得據以申請退還;是該工地場所縱已辦理註銷登記,其納稅義務猶屬存在,稽徵機關以納稅義務人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抵繳稅款,難謂有任何公法上不當得利,該工地場所自無由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20020903 賦稅署) ◎營業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須注意其存貨應採用永續盤存制方可適用,如採用其他之盤存方法均不得列報商品盤損。並且,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稅務代理人盤點並提出報告,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始可認定。
該局指出,商品盤損係指依該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等情事,始得認列,如屬遭偷竊或贈送他人等其他原因,則不能列報為商品盤損。另外,倘若依商品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如該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並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亦得予認定。
該局特提請營利事業注意,除本身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耗滅,且會計制度健全及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者外,宜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稅務代理人盤點並提出報告等證明文件,以憑列報商品盤損,以免徒增日後徵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20903 賦稅署) ◎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應繳納的稅款,卻不通知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清算人責任並未解除,公司法人人格仍存續,稽徵機關不須待法院撤銷清算准予備查之裁定,仍可對該公司追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應繳納的稅款,卻不通知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法,清算人責任並未解除,公司法人人格仍存續,稽徵機關不須待法院撤銷清算准予備查之裁定,仍可對該公司追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有公司漏報所得被查獲,為規避稅捐,趁該局查審公司營利所得期間,迅即辦理解散清算,不通知該局申報債權,又造具不實清算收支結算表陳報法院,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俟該局催繳公司稅款時,公司即據法院准予清算完結的備查,認定已合法清算,要求該局註銷其稅款。惟該局表示,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僅為備案之處分,並不具實質之確定力,是否清算完結,應視有否合法清算而定,該公司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違章漏稅情事,為逃避納稅義務,造具虛偽表冊,且不通知該局申報債權,雖已辦理清算手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其解散清算並不合法,公司法人人格視為存續,仍應負繳納稅款的責任。
南區國稅局籲請欠稅公司,勿假藉形式清算,規避稅捐之繳納,該局對清算案件皆審慎查核其合法清算之相關程序,未合法清算之欠稅公司,仍會追繳其欠稅或補徵稅款及處罰。 (資料來源:20020903 賦稅署) ◎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由繼承人全體或任何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由繼承人全體或任何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必須該農地由繼承人繼續供農業使用滿五年,否則,國稅局將追繳免徵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對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該局都有專案列管五年。最近在清查列管案件時,發現有繼承人李君將繼承自其父親之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三年後,移轉給李君配偶,雖然該農地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但因為李君配偶並非法定繼承人,該局乃對繼承人追繳免徵之應納稅額。李君雖然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該農地仍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並未移作他種用途,但該局礙於稅法規定,仍然無法准其所請。
該局籲請繼承人注意,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始得移轉給非繼承人,否則,經該局查獲後,將追繳該免徵之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2002090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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