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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國內或海內普通公司債,尚不致增加公司股本及產生大幅稀釋每股獲利 鑑於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國內或海內普通公司債,尚不致增加公司股本及產生大幅稀釋每股獲利之問題,嗣後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發行國內或海外普通公司債案件,可不適用當年度配發二元股票股利以上且當年度財務預測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下降達一定比率者,將從嚴審查其對外募集資金案件之處理原則。另考量實務上預估未來三年之股利有所困難,該會將修正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當年度及次二年度股利政策之規定,改為僅須揭露當年度計劃發放股利之具體股利政策即可。 (資料來源:20020103 證期會) ◎金融控股公司若於設立當年度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會申請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者 金融控股公司若於設立當年度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會申請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者,依申請書件規定應行檢附之各期財務報告得以各子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替代之,並另檢附金融控股公司轉換基準日資本額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併供該會審查參考。 (資料來源:20020103 證期會) ◎欠稅被移送執行,繳納有困難,可請求分期 期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國內外經濟景氣低迷,國人財務週轉困難時有所聞,但欠繳之稅捐並不能以此理由而要求免除。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時,應設法儘速前往金融行庫繳納,超過繳納期限而仍未繳納者,不但要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欠稅人如被移送強制執行,並且收到執行處之執行通知書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如確實財務吃緊,繳納有困難時,更應該主動到執行處,請求行政執行官給予最適當之條件分期繳納。但對於惡意逃漏或置之不理及逃避隱匿者,該局將請求執行處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等)扣押或拍賣抵繳所欠稅款,如果欠稅人名下都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該局追追追小組人員,將以明查暗訪的方式了解欠稅人藏匿處所(包括上班及住家)及日常生活狀況,如發現欠稅人仍有繳納能力時,將請求執行處,申請以拘提、管收方式處理。欠稅人被管收,依現行法令規定,可管收三個月,並且視情況需要還可以延長一次,且欠稅款並不因遭管收而免除。該局特籲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後悔莫及。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遺贈稅分期繳納期限之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稅款,如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按變動後利率分段計算。
該局說明:前述所謂「繳納期限」,係指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未經核准分期繳納前之「原繳納期限」,而非指核准分期繳納後之各期「分期繳納期限」。故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如已在核定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按期繳納時,每期皆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各該期繳納之日止分別依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為免納稅義務人對前述規定產生疑義,致權益受損或遭受困擾,特作以上說明。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不可虛報扶養親屬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有虛報,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某納稅義務人八十七年度及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各申報扶養四名子女,惟經調查,事實上是其外甥和外甥女。經再深入查證,發現這四位受扶養親屬的父母親該兩年度的所得總額,均已達到納稅標準,其中八十七年度所得總額計達一百四十餘萬元,並無欠缺扶養能力的情形。且納稅義務人與這四位「其他親屬」並無同居一家具家長家屬互負扶養義務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等相關扶養規定。因該納稅義務人虛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證據確鑿,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除核定補繳所漏稅額共十二萬七千元外,並照補徵稅額處以一倍罰鍰。
該局並表示,前述案例如納稅義務人主張是申報書上稱謂欄填寫錯誤造成虛報,是否可以補稅免罰?因受扶養人既為該納稅義務人之外甥及外甥女,竟列報為子女,顯有逃漏稅捐之故意,其主張並不能改變其虛列扶養之事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稅及處罰。
為此,該局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法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徒增負擔。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扣繳及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開始受理申報,申報期限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請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申報,並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依據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應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請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儘早辦妥申報,以免集中在最後幾日,造成擁擠。又該局為提供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多元化申報管道,今年度全面加強推廣該項作業以網際網路傳輸申報,凡設籍台北市之營利事業,可向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申請法人身分憑證後,利用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網址:http://www.itax.com.tw/)或本局免費提供光碟片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軟體,作成申報檔案並加以封包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網路申報截止時間為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二時︶。
該局同時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如採人工申報,申報前務必詳細檢視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各欄項是否填寫完整及複寫之各聯是否清晰;如係以自行設計程式媒體申報,務請於辦理申報前,利用國稅局提供之申報軟體,先自行審核,以免因審核程式不符規定,造成嗣後須退查補正之困擾。該局並提醒各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所得人。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依新公司法規定家族性或一定資本數額以下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時,除修改章程另有規定應發行股票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新公司法規定家族性或一定資本數額以下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時,除修改章程另有規定應發行股票者外,得不發行股票。日後股東如移轉股權,其書立之權利讓與文據係屬債權憑證一種,非為有價證券,所衍生之損益應屬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非為所得稅法所規範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個人或營利事業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修正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除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外,其對閉鎖性公司如家族性或一定資本數額之小規模股份有限公司等,解除發行股票之枷鎖,此一修正對企業而言,可望減少企業於設立之初及後續增資擴充之股票發行、簽證及股務等相關成本、且股東於移轉股權時,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賦端視買賣產生損益而定,例如賣出價金大於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即有利得,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反之,賣出價金小於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即有虧損,其個人可沖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時可後抵三年財產交易所得,若為營利事業則可列當年度損失沖減其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及法人股東,在移轉股份時,應查明持有股份是否為公開發行股票,切勿任意主張,否則不應繳納而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國稅局仍會追繳當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稅負,更甚者,應繳而未繳證券交易稅,除責繳本稅外,尚及於罰鍰負擔,勿貪便宜行事而失大。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九十年度起,營利事業及法人以網路傳輸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已大幅簡化法人認證方式請注意 九十年度所得稅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申報,申報期間自九十一年元月二日起至元月三十一日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九十年度起,營利事業及法人機構以網路傳輸辦理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其法人認證方式已大幅簡化,僅需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字號即可取得上傳密碼,辦理申報資料上傳。
北區國稅局表示,辦理九十年度所得稅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僅需自行上網(網址http://www.itax.gov.tw)輸入「統一編號+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字號、公司或機關團體名稱、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E-mail帳號、密碼提示文字及自行設定的密碼」完成註冊手續;申報時僅需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密碼」即可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資料及股利憑單網路申報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該局說明,若已取得GCA憑證之營利事業及法人組織,亦可選擇繼續使用GCA憑證或直接採前述方式辦理網路申報。
該局同時提醒各扣繳義務人應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前,將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寄送所得人,如未依限填發,稽徵機關可依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處以罰鍰,務請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被繼承人遺產中農業用地免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被繼承人遺產中農業用地免稅之規定,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五三七九五號函釋,對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管制規定者,亦准予免稅,對使用分區為行水區的土地予以有條件放寬適用。
再依據財政部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九○○四五六八二三號函釋:「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管制規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三十八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是更進一步的放寬。但仍要注意其適用要件為:(一)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二)未依水利法徵收前。(三)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管制規定者。依此,譬如屬「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土地」即不得比照適用。又如果在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前之土地使用分區並不屬農業用地亦不得主張適用。除前述情形外依解釋令文字及意旨尚有其他不得適用狀況,這是要加注意的。 (資料來源:20020103 賦稅署) ◎有營業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不能以申報一時貿易所得抗拒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查核申報一時貿易所得案件,發現收購舊貨之商人,平日將收購的舊物品出售給集貨商,並未開立任何憑證,俟年終時才一次申報一時貿易所得,已違反營業稅法規定,不僅需補稅,還要受罰,所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呼籲營業人,有營業事實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不應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2002010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有條件缺一不可 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若其土地上之房屋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與規定不符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除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係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最近某位民眾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雖該民眾已於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惟土地上之房屋非屬該民眾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故其申請並未核准。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2010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企業年底結帳忙碌小心不實發票亂竄 年關將屆,又是企業一年一度年終結帳旺季。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營業人、記帳業者及會計人員小心來路不明的發票;避免取得不實發票記帳遭處高額罰鍰而得不償失。
稅捐處表示,所謂不實發票,意即非直接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記帳,一旦被查獲,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情節嚴重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近數月來,該處已查獲數十家涉嫌虛設行號買賣不實發票,涉案人已分別移送相關地檢署偵辦追究刑責外,並查該取得不實發票營業人追補逃漏稅款及裁罰。稅處特別提醒營業人誠實納稅,拒絕來路不明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10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遊學補習旅遊娛樂,記得索取憑證 寒假及年假將屆,又是各種海外遊學團、才藝研習營、語文補習班招生旺季來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家長及學生慎選參加之社團、補習班以防受騙。報名前應先查看其是否已獲得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尤其在繳費時一定要記得索取正式收據,並留意收據上有無印花稅總繳戳記及稅捐稽徵處核准總繳文號。近來國人利用年假出國旅行已蔚為風潮,稅捐處特別提醒消費者除了應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書」以確保旅遊品質外,支付之機票款及旅遊團費應記得索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因為萬一發生消費糾紛時,提示繳費收據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另漫長寒假期間,會進入kTV歡唱,或到時下最流行的網路咖啡店遊樂,因為娛樂場所之消費金額已內含娛樂稅、營業稅,故業者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結帳時請務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以防店家「吃」稅。 (資料來源:2002010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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