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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03

內  容  索  引:

◎釋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中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

精  采  內  容:

◎釋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中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

一、在證券商從事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並出具證明者,於辦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登記時,得視為具有已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經驗,惟不包括助理業務員及行政事務人員;另在證券商從事內部稽核者,因須具備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始得從事之職務,其辦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內部稽核部門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登記時,亦適用之。

二、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財務會計部門主管登記之資格條件中,其工作經驗認定部分,其如曾經擔任證券商之財務會計部門職務並出具證明者,於辦理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財務會計部門主管時,得視為具有已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

三、關申請登記之業務人員是否可檢具國外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之經歷證明部分,同意 貴公會所提之建議辦理-即若申請登記之業務人員係檢具國外且相當於本會九十年五月一日(九0)台財證(四)第一一二七四八號函所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之經歷證明,亦得視為具有已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2001100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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