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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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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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重點如下:刪除有關會計制度申報本會備查之規定、刪除證券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應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備查之規定、明訂證券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輕度決議、證券商因配合所發行認購(售)權證避險所買入之證券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證券商之長期股權投資達具有控制力者應採權益法評價、證券商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款項屬金額重大者須單獨列示、明訂庫藏股票交易應採成本法處理以及加強證券商股利資訊之揭露等。( http://www.sfc.gov.tw/secnews/law/trait/90year/trait-2/9002004872_index.htm) 委託書之效力,應由公開發行公司依其股東之真意確認之,故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三)第五四五0二號函爰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以核對股東印鑑卡上留存印鑑之方式,作為公司確認股東真意之依據。本會三十一日釋示倘集保戶股東尚未留存印鑑卡資料,而公司認除核對印鑑外,於依事實即足以認定股東有委託他人行使股東會委託書之真意時,亦得自行衡酌依該事實認定委託書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