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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3小時,假日2天計加班2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3+(20-8*2)-46】。
該局提醒,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20150129 台北市國稅局) ◎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得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出售取自他方贈與之不動產,得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未超過2年,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3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闡明,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因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而後欲銷售該不動產,於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最常見情況即為夫妻之一方取自他方「贈與」不動產;至於夫妻之一方因交換或收取買賣價金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他方,則不適用上開令釋規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1月1日購置房地,101年5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02年5月1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乙君,嗣103年9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由於乙君之持有期間為1年又4個月(即102年5月1日至103年9月1日),加計甲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為1年(即101年5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已逾2年,尚無特銷稅課徵問題。
另一例為丙君於100年1月1日與丁君辦理結婚登記後,100年3月1日隨即買進一棟公寓,嗣102年3月1日辦理離婚登記,102年8月1日丁君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該公寓所有權,倘若丁君欲於102年9月1日出售該公寓,雖然其持有期間僅1個月,但加計婚姻關係存續中丙君之持有期間(即100年3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已逾2年,亦無特銷稅課徵問題。 (資料來源:20150129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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