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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2/11/29

內  容  索  引:

◎規範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

◎規範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

精  采  內  容:

◎規範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54392號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 前揭規定之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下列規定外,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一)外國公司得選擇採用以下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並應於附註中聲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
1. 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2.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認可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外國公司財務報告應以新臺幣為編製單位,並以中文為主,得另加註英文。
(三)外國公司得免依編製準則第四章規定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及第五章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若外國公司原註冊地國有要求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或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股利分派基礎者,應併同公告申報個體財務報告。
(四)外國公司財務報告非依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者,不適用編製準則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六章規定。但外國公司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及探勘及評估資產之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編製準則規定,其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
(五)外國公司應就各期間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項目,附註揭露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之差異情形,包括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三、外國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依上述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其一百零一年各期財務報告,仍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21129 證期局)

◎規範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54392號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 前揭規定之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下列規定外,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一)外國公司得選擇採用以下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並應於附註中聲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
1. 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2.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認可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外國公司財務報告應以新臺幣為編製單位,並以中文為主,得另加註英文。
(三)外國公司得免依編製準則第四章規定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及第五章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若外國公司原註冊地國有要求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或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股利分派基礎者,應併同公告申報個體財務報告。
(四)外國公司財務報告非依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者,不適用編製準則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六章規定。但外國公司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及探勘及評估資產之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編製準則規定,其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
(五)外國公司應就各期間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項目,附註揭露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之差異情形,包括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三、外國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依上述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其一百零一年各期財務報告,仍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21129 證期局)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

財政部101?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1660號函修正
財政部97?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2號函發布
依據97?9月16日?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員會議第1次會議結?辦?壹、為簡化營?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暨商品、固定資產報廢之勘查程序,以節?人?,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單位:審查一科、各分局及稽徵所。

?、作業方式:0227

一、災害損失報備:

(一)於規定期限內報備案件(即已依營?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二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報備):除符合下?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1.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2.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額在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者。

3.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4)營?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及為回?原?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二)逾規定期限報備案件:除上??已?入財產目?之固定資產,可比照二、(二)辦?外,應?予受?。

二、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

(一)商品、原物?報廢:符合下?情形之一者得予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1.加工出口區內營?事業報廢?能變價或?用之商品、原物?、下腳、廢品等:
依經濟部訂定「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辦法」辦?。

2.營?事業放置加工出口區外保稅倉庫之進口商品、原物?:
如已檢附經財政部關稅局勘查監毀後掣發之核准文件及包含品名、??之報廢品明細表,予以書面審核。

3.加工出口區外其他營?事業:
每次申報?額在五百萬元以下,並已檢附商品、原物?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經書面審核無?常者,通知營?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結案。

(二)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報廢:
營?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營?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之使用??已達耐用?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者,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

三、其屬分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適用前二款規定,惟對顯有?常之案件應加強抽查。

肆、審查單位:
一、?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如係向營?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核定。如係向災害損失發生或報廢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機關將相關報備資?,通報營?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本要點?之作業方式辦?。

伍、原採書面審核之案件,經依相關資?或與??申報情形比較顯有?常者,得予抽查並實地暸解,如發現有虛報?實之情形,除嗣後該營?事業?續三?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營?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得簽?調帳查核。
(資料來源:2012112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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