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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股票投資於資產負債表日之評價疑義。 Q:企業投資國外股票市場之股票,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於資產負債表日應如何評價?
A:企業對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續後評價應以公平價值衡量。投資國外股票市場股票部分,股票之公平價值變動無須區分出因匯率變動造成之部分,企業應將該股票之公平價值變動均認列為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資料來源:20110829 會計人電子報410) ◎利益認列時點疑義。 Q:A公司為工程公司,承接B機構之公路拓寬工程(該工程目前已完工),發生工期展延請求補償等爭議事件,此爭議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並出具書面之仲裁判斷書,判斷B機構應給A公司一定金額之補償金。試問,A公司得否就仲裁人出具之判斷書認列利益?又認列之時點應以何者為基準?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因此,於工程已完成之前提下,若契約上已有明確約定求償權利,依契約可進行求償,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取得有關補償金之仲裁判斷書,並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業已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且該仲裁判斷之補償金回收很有可能時,方可認列利益;惟若於]務報表提出日前尚未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者,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6段及第18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110829 會計人電子報410)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合併財務報表疑義。 Q:
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為何?
二、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作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則編製合併報表時,子公司當期因公平價值變動所認列之損益應如何處理?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33段之規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時,母公司於合併資產負債表,應將子公司投資金額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母公司依持股比例列為庫藏股票,剩餘部分則視為子公司少數股東投資之收回,故自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少數股權」項下扣除。
二、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作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子公司因母公司股票公平價值變動所認列之損益應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予以銷除。 (資料來源:20110829 會計人電子報410) ◎資產管理公司(AMC)收購不良債權。 Q:甲公司係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1條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而成立之資產管理公司。甲公司向金融機構收購整批不良債權後將部分債權搭配另一批部分債權轉售,其出售損益應如何認列,又買入債權至出售期間所發生之行銷費用及相關費用應如何處理?
A:收益之認列應以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回債權或處分債權之收益。甲公司得合併較小金額且性質相同之債權,如同一季內取得且具有共同風險品質特性者,一旦群組確定,應持續維持。該群組之總成本應以取得時之相對公平價值為基礎分攤個別債權之成本。債權只有在處分、承受擔保品或收到資產獲得清償時,才可將該債權自其群組中以帳列價值移除。至於買入至轉售該債權期間所發生之行銷及處理相關費用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債務人無力償還該債務,法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其所產生執行之相關費用,如聲請裁定費、拍賣拍押物裁判費、實地鑑價費等,應列為營業費用。 (資料來源:20110829 會計人電子報410) ◎出售電子憑證收入認列時點疑義。 Q: A公司擔任註冊中心(RA)與客戶公開金鑰簽發及管理憑證之機構,即提供用戶辦理憑證申請、展期及註銷服務。A公司各種憑證雖有一定之效期,客戶於有效期限內可隨時使用憑證透過網路進行交易,惟交易系統係存在於銀行或商家,用戶並不需透過A公司任何網路設備即可完成交易。A公司所負之責任,係提供安全之認證環境供用戶使用,因此,A公司各項軟、硬體設備會依使用環境不斷更新以增加安全性,並請符合世界級安全標準之稽核機構定期查核內部缺失以改善並減少內部風險,以保障客戶申請憑證之安全。A公司認為其所承擔之責任風險如同一般買賣業銷售商品一樣,因可歸屬於A公司之過失者才可申請損害賠償,若係用戶本身疏失洩漏密碼之損失等則非由A公司承擔。試問:有關A公司憑證之出售應於何時認列收入?認列收入金額如何決定?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規定,企業提供勞務時,於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較能提供各期間勞務活動及其績效之有用資訊,所稱完工比例法係以交易完成之程度認列收入;同號公報第31段規定,若勞務應於一特定期間履行,而其履行之勞務量無法確定時,應依時間之經過比例按直線法認列收入,但有證據顯示其他方法較能表達完成程度者不在此限。
二、問題所述A公司之電子憑證收入,主要係提供客戶於一定期限內憑證之有效使用,於該有效期限內有義務承擔勞務,故其收入之認列應於該有效期間內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提供勞務之規定認列,不應於憑證實際交付日即認列為收入。 (資料來源:20110829 會計人電子報410)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適用疑義。 Q: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 。試問: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是否包括於前述規定之「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 段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亦包括於「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資料來源:20110829 會計人電子報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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