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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2/29

內  容  索  引:

◎提高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會計師辦理複核公司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之案件,應注意及請發行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提高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精  采  內  容:

◎提高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80070632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如下: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2. 於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有關本會所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此外,設立滿二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其最近二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者,亦得向本會申請為指定專業訓練機構。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二0000四三九號令有關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職前訓練之時數,應符合前揭規定。
六、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一000六一三四號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20091229 證期局)

◎會計師辦理複核公司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之案件,應注意及請發行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0980065117號

主旨:會計師辦理複核公司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之案件,應注意及請發行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7條第1項第7款、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及公司法第216條規定辦理。

二、請會計師於複核公司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案件時,應注意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資格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及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
(資料來源:20091229 證期局)

◎提高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80070632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如下: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2. 於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有關本會所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此外,設立滿二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其最近二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者,亦得向本會申請為指定專業訓練機構。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二0000四三九號令有關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職前訓練之時數,應符合前揭規定。
六、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一000六一三四號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20091229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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