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器設備折舊方法改變之會計處理。 Q:A公司現採用直線法提列其生產設備之折舊費用,但經仔細評估後,認為採工作時間法較能反映該生產設備未來經濟效益消耗之預計型態。試問,A公司若將折舊方法自直線法改為工作時間法,是否須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A:折舊方法之改變係屬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A公司應自變動當期起改按工作時間法提列生產設備之折舊費用,不得調整以前期間之折舊費用。 (資料來源:20071129 會計人電子報222) ◎企業合併應採購買法會計處理之交易性質。 Q:企業合併時,適用購買法會計處理之情況為何?
A:企業合併時,除共同控制下之聯屬公司所進行之企業合併外,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用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20071129 會計人電子報222) ◎發行海外公司債,並與銀行簽訂外幣選擇權契約之會計處理。 Q:發行海外公司債,並與銀行簽訂有Barrier(門檻匯率)之外幣選擇權契約,其損益波動可否互抵?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5段規定,除第57段所述某些發行選擇權之情況外,衍生性商品若符合第120段避險關係之條件,皆可指定為避險工具。非衍生性商品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僅限於規避匯率風險時得被指定為避險工具。
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7段規定,企業發行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相關被避項目之潛在利益金額,因此發行選擇權無法有效減低被避險項目發生損益之風險。故除非發行選擇權用以抵銷企業購入選擇權(包含嵌入於其他金融商品者)之損益,例如企業發行買權作為規避可贖回負債中所嵌入買回權價值變動之風險,否則發行之選擇權不宜被指定為避險工具。反之,購買選擇權之潛在利益大於或等於損失,因其具有減低來自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而產生利益或損失風險之潛能,故通常能作為避險工具。
三、訂有Barrier(門檻匯率)之外幣選擇權契約應依上述條件判斷是否應適用避險會計,若符合公平價值避險之條件,則避險工具之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21段規定處理,若符合現金流量避險之條件,則應依第127段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71129 會計人電子報222) ◎拆除舊廠重建新廠其舊廠購置成本之會計處理。 Q:企業投資設廠於加工出口區,若欲申請投資設廠時,可申請購買他公司之舊廠房及租用基地(土地國有,企業需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承租)。惟購買舊廠房後應立即拆除重建新廠房以便配合設廠規劃營運生產。企業購置加工出口區舊廠房後,立即拆除重新蓋新廠房以利生產營運之規劃,則舊廠房之購置成本應如何處理?
A:承租土地之初若即已預知,為使租賃標的達可供使用狀態必須先拆除舊廠,則舊廠成本作為遞延費用,依租賃期間與廠房使用年限較短者,按直線法攤銷。 (資料來源:20071129 會計人電子報222) ◎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有限公司之會計處理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辦理。 Q: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有限公司之會計處理,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辦理。
A:
判斷投資於有限公司是否採權益法評價及是否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以「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及「是否具控制能力」為判斷標準。至於「重大影響力」,及「控制能力」之認定,原則上以投資公司所擁有之表決權比例為計算基礎,但亦應考量是否有實質控制情況。
另外,投資損益之計算應依章程約定之盈餘及虧損分配比例為之。 (資料來源:20071129 會計人電子報222) ◎帳上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商品,其投資價值減損,入帳時點之疑義。 Q:帳上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商品,其投資價值減損時,應於何時認列減損損失?
A: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應評估該資產可回收之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071129 會計人電子報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