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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6條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案 為強化財務資訊之透明度及即時性,金管會爰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期限,以縮短財務資訊之空窗期;並擬規範上市櫃公司應增加編製第1、3季合併財務報告,以有助瞭解母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另對於部分特殊情況之公司,是否宜酌予放寬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亦併同研議修正。
金管會於96年5月29日邀請三大工商團體、各產業之上市櫃公司、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投保中心、券商公會等代表召開公聽會,會中達成以下初步共識:
一、上市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縮短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未上市櫃公司仍維持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二、自97年第1季起,上市櫃公司增加編製第1、3季合併財務報告,惟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15日,且不強制須經會計師核閱。
三、公司於特殊情形下,例如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或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經金管會處以停業處分致財務報告無法如期公告申報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四、另配合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刪除年度財務報告、年報等公告事項,抄送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定,惟應抄送櫃買中心。 (資料來源:20070529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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