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租稅公平,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者,應自97 年起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據財政部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潤者,已屬上開營業稅法規定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據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近年來,因經濟景氣成長趨緩,法拍屋案件增加,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此種行為實已與前開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有所不同。該部為因應此種新型態的交易模式,經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研商後,該部及各稽徵機關均認為: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又據財政部表示,該部考量本案雖係依據現行稅法所作之規定,但確涉有所得稅法與營業稅法適用疑義;況且此類案件以往納稅義務人均係報繳綜合所得稅,允應請各地區國稅局廣為宣導,又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曆年制申報,故該部乃決定本項規定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據財政部說明,該部將審酌以往實際交易資料並考量稽徵機關查核人力,妥慎訂定查核標準,例如將每年度銷售房屋達到一定戶數以上者,先行納入查核範圍;但是會將屬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排除,同時,並非所有納入查核案件,均應課徵營業稅,國稅局仍會審酌交易頻率等要素,並查明其是否確以營利為目的。財政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加強相關宣導工作,並籲請從事此種營利活動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依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資料來源:20061229 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