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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草案完成 企業10%分三年調整施行 行政院政務審查會日前審議完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最低稅負稅率確定個人門檻八百萬元,稅率為20%;企業門檻為200萬元,將以第一年7.5%,次年8.5%,第三年達到10%的水準,分三年調整施行。
企業與個人證交所得亦確定納入稅基並立即施行,不採取一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
對於企業所關切信賴保護原則的五年免稅,在九十四年底前,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承諾一年內動工,三年內完工者,其五年免稅或投資抵減,可以不納入稅基範圍計算。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國際板初步排除大陸台商 金管會日前表示,國際板市場規劃已接近成熟階段,初步希望明年初國際板債市及期貨市場就可開辦,至於股市部分將先由「外國企業」先行,第一階段先排除大陸台商,即台灣產值不得逾該上市公司五成,或掛牌企業在大陸只有少部分的產值,以避免引起投資大陸限額的爭議。未來待兩岸關係較和緩、有突破時,再進行台商回台上市及台灣產值較重的部分。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大陸稅收減免辦法公布 科技業投資受惠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結束目前大陸各稅種減免各自為政的的局面,於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辦法將減免稅的類型分為備案和報批兩種類型。備案類的減免稅是指法規有明定,納稅人只要達到相應條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資料備案即可。報批類減免稅是指需個案審批者,將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必須在六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同時辦法中特別突顯軟體發展企業及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詳細列出要享受稅收優惠必須具備的條件,在西部大開發投資的企業也能減免稅收,日後在大陸投資軟體研發及半導體電路設計產業所享有的稅收減免將更為強化與便利,但只限於大陸企業才能享有。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B公司原持有E公司股權為8%,且其99%持股之子公司C公司持有E公司股權為14%,次年度持股發生變動後,B公司持有E公司股權仍為8%,但B公司不再持有C公司任何股權,惟B公司之母公司A公司可控制D公司,並透過D公司及其子公司C公司分別持有E公司股權12%及14%,試問持股變動前後,B公司對E公司是否均採權益法評價? A:(1)依據本會(85)基秘字第184號函釋,「因投資公司可透過與其關係人共同持股而實際影響被投資公司之營運決策,因此判斷是否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時,宜就聯屬企業及關係人整體觀之」。
(2)持股變動前,B公司持有E公司股權為8%,雖未達百分之二十,但其百分之九十九持股之子公司C公司持有E公司股權為14%,B公司與其子公司C公司合計對E公司持股22%,已達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標準,故B公司對E公司應採權益法評價。
(3)次年度持股發生變動後,B公司持有E公司股權為8%,雖未達百分之二十,惟因B公司之母公司A公司可控制D公司並透過D公司及其子公司C公司分別持有E公司股權12%及14%,因此依據本會(85)基秘字第184號函解釋及會計上重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之觀念,B公司與其聯屬企業合計對E公司持股34%,應推定B公司對E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故B公司對E公司仍應採權益法評價。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停業部門損益為自期初至衡量日所發生之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兩部分,處分損益包括自衡量至處分日之預計營業損益及預計直接處分損益,且處分損益應在衡量日加以衡量。若公司停業部門資產並無明確之處分期限,則預估出售土地利益是否應納入停業部門處分損益整體評估?又衡量日至處分日間可合理預估之相關收入、費用是否應於衡量日先行預估並列入處分損益評估?或待實際發生時認列?若無明確處分日時,又該如何評估?因此衍生在衡量日應納入「預計處分損益」衡量之範圍為何?
二、若公司於衡量日後處分部分資產並認列處分損失,惟據該公司評估停業部門土地預估產生鉅額出售利益時,則上開損失,是否應於個別資產處分當時認列?抑或以停業部門整體重新評估仍有處分利益,而將處分損失遞延至以後年度認列?
三、停業部門於停業後之各年度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在損益表上表達? A:一、依會計學理而言,停業部門所稱之「部門」係指企業中之組織其活動代表一獨立且主要的生產線或客戶群。換言之,就實體上、經營上及財務報導上之目的而言,其資產、經營成果及活動可與其他部分明確區分者。當被處分部門之經營成果,無法獨立區分時,則此項處分之交易不能適用停業部門之會計處理。
二、停業部門損益為自期初至衡量日所發生之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包括自衡量日至處分日之預計營業損益及預計直接處分損益。所謂「衡量日」係指管理當局正式核准處分計劃之日。處分計劃必須確定被處分之重要資產、處分方法、處分期限、自衡量日至處分日之預計營業損益及預計直接處分損益;若處分方法為出售,則處分計劃尚須包括積極尋找買主之提案。所謂「處分日」係指停止生產及營業之日;若處分之方法為出售,則處分日係指出售並完成資產移轉之日。上述處分期限通常係指自衡量日起一年之內處分完畢。
三、在衡量日應納入「預計處分損益」之範圍包括已實現之處分損益及預計之處分損益,若二者合計為損失,則於衡量日全數認列損失;若二者合計為利益,則僅可認列已實現之利益,或減少已實現損失之認列(至多減少至零)。停業部門於衡量日至處分日間之相關損益應於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後以「停業部門損益」單獨列示。
四、停業部門之處分有別於企業營運發展中所必須的資產處分,如處分部分的生產線、特定產品線,產銷地域的更換,結束某一產品線或某類型服務,及其他伴隨技術進步而來的汰換等。此類之處分不符合會計上所稱停業部門之定義,惟若其他處分計劃之內容均符合上述二之要件,且其處分期限明確在一年之內,則其損益之衡量仍比照適用上述停業部門之會計處理原則。惟其於損益表中之表達方式則列於營業外損益,無須以稅後淨額表達。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退休金損益包含哪些項目? A:退休金損益係指因實際經驗或精算假設變動,而產生之退休基金資產損益及預計給付義務損益。退休基金資產損益係指退休基金資產當期之實際報酬與預期報酬之差額。預計給付義務損益係指實際經驗或精算假設變動所產生之預計給付義務之變動數。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因經營層變更,經審查以往年度之費用認為有部分屬海外公司應負擔者,遂向其求償,並獲承諾支付。則甲公司依雙方簽訂之同意書,應將此一金額作為年度收入抑或調整「累積盈餘」? A:甲公司審查以前年度之費用認為有部分費用應歸屬他公司負擔者,遂於事後向他公司求償,並獲得承諾支付,若該事件屬會計處理錯誤,則應追溯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若屬會計估計變動,則應於他公司承諾支付時列為該年度之收入。至於甲公司此屬會計處理錯誤或會計估計變動,則為實質判斷。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以紡織製造為業,廠房早經建妥使用,自94年5月起增加營業項目「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出租出售」,現為拆除廠區內部廠房供合建出售,其處分利益是否列為營業外收入? A:甲公司拆除廠區內部分素地出售、或將部分土地及隸屬之廠房出售、或甲公司以自有土地與其他建設公司合建分成,其處分之損益是否屬營業外收入,應視其是否為甲公司主要且經常性活動而定。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乙公司為一專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其有關球場之林木物是否應列為固定資產,及其耐用年限之估計是否有較合理之估計基礎? A:乙公司之高爾夫球場林木物若供為營業上長期使用,則應列為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之估計應考量影響折舊之物質因素及功能因素。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Q:租賃期間未達租賃物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限四分之三以上,但有非屬優惠續租之續租權,其性質是否歸屬於營業租賃? A: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6段規定,承租人之資本租賃,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不適用之。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減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扣減後餘額90%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亦不適用。
二、上述租賃條件就租賃期間而言,不符合條件(3),惟於判斷其租賃類別時,仍應考慮其餘條件是否符合。 (資料來源:20050829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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