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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工具損益之表達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二一○號
主旨:有關貴局詢問「避險工具損益之表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企業若適用公平價值避險,其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避險有效部分,應配合被避險項目(如存貨)之性質,列為企業營業內收支或營業外收支;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避險無效部分,應與非避險之同類金融商品損益處理一致。前述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利益及損失於損益表中得以互抵方式表達,且應一致採用。企業若適用現金流量避險,其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避險工具利益或損失,於轉列為當期損益時,得直接調整被避險項目之相關損益科目(如銷貨收入或利息費用),且應一致採用,因此有效避險部分可能列為企業營業內收支或營業外收支。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729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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