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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2/29

內  容  索  引:

◎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精  采  內  容:

◎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年終將近,各機關團體以禮券作為犒賞員工獎勵用,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如發行現金禮券,營業人於出售時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者憑以兌購貨物時,應依實際兌購貨物之品名、數量,由兌付貨物之營業人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20041229 賦稅署)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該局於審查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現因納稅義務人不諳相關之規定而滋生疑義,特將實務上於計算前揭請求權價值,依法不予納入計算之常見項目,亦即不予納入夫妻雙方計算本項請求權之分配範疇者,列舉如下: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如按土地或建物之登記簿謄本所有權部列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或「贈與」。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贈與之財產,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擬制遺產。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贈與配偶之存款,因已非屬於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死亡一方現存之財產,又屬於生存一方受贈取得之財產,故均不予納入計算範疇。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經稽徵機關查核不予認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即不予自死亡一方現存之財產中扣除以計算剩餘財產。

  該局以查核某遺產稅案為例,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雖依前揭民法規定,主張自己無財產,經該局核定之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約三千萬元之半數一千五百萬元,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予課稅。惟經審理結果,僅可認定約五百萬元,其差異原因為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投資及存款,土地係繼承取得,投資為受贈取得,僅存款餘額約一千萬元符合規定,得以如主張納入計算本項請求權之分配。
(資料來源:2004122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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