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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9/29

內  容  索  引:

◎出售部分自營工廠用地無法退還土地增值稅

◎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文件免貼用印花稅票

精  采  內  容:

◎出售部分自營工廠用地無法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二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營工廠用地,如符合重購退稅條件者,是可以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是先購買自營工廠用地,另於二年內僅出售部分自營工廠用地者,則無法辦理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依重購退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自營工廠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另外在他處購買自營工廠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的能力,所以政府核准就其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先買後賣者,也適用該項規定。

某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先購買工業區內自營工廠用地後,又於九十二年九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中二筆土地,因為該廠之廠址用地還有其他數筆土地並未出售,而且該廠區亦由該公司繼續營運中,並非為遷廠而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因為稅法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果原工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而僅是出售原工廠用地的一部分,並不符合「自營工廠用地出售」的要件,所以該公司無法核准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20040929 台北市稅捐處)

◎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文件免貼用印花稅票

年初王先生不幸過世,王太太要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經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協議)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該同意(協議)書要不要貼印花稅票?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印花稅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包括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提出之契約書或全體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則非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20040929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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