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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7/29

內  容  索  引:

◎資金遭侵占,如何計算利息收入?

◎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金,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精  采  內  容:

◎資金遭侵占,如何計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鉅額之借方股東往來,原擬依查核準則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惟經該公司說明係資金遭股東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依最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可免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於今年一月二日發布修正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在修法前只要是公司股東、董事或監察人有代收公司款項,而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有挪用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則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修法後公司若實際發生資金遭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性質者外,則應依規定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新修正規定亦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故該案雖為九十一年案件,仍適用修法後之規定,免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20040729 賦稅署)

◎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金,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於查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一電子公司給付日本母公司派遣技術人員來華提供技術服務之報酬金六百多萬元,未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百分之二十辦理扣繳,致遭補稅並處一倍之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該局查核時發現該公司除支付日本母公司技術服務報酬金外,尚負擔技術人員來華之機票款及差旅費,因該技術人員係該外商之員工,該負擔款項應屬外商之費用支出,所以即使約定由國內廠商負擔,亦屬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仍應併同該技術服務報酬金依規定扣繳。
(資料來源:20040729 賦稅署)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公司法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

該局提醒投資人轉讓股份時,該投資標的公司如未發行股票或其印製之股票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則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有交易所得者,應併入交易年度之所得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4072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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