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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陸地區之客戶未付貨款時,應如何取得有關憑證以認列呆帳損失? 答:
1.依新修正後之「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如下:
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則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
2.申請大陸地區呆帳之證明時,應將相關憑證(大陸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七樓 TEL:02-27187373)認證。
註:經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國稅局承辦人員聯絡,應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1.需取得大陸地區文件如下:
(1)法院裁定對方應支付款項之判決書。
(2)判決生效證明書(或判決確定證書)
2.將「法院裁定對方應支付款項之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書(或判決確定證書)」拿到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 (各縣市都有) ,其中正本自行攜回台灣,副本一定要由大陸地區公證處直接郵寄回台灣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才可以。
2.公證書會表達「xxx人未支付xxx公司xxxx元,並檢付法院文件影本,特此證明」等字樣。
3.大陸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寄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地址詳上列所述。
4.須主動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書件是否到達,並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承辦人員之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5.屆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提供之認證資料,須提供與本所查核人員核算可認列之呆帳損失。
6.「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收取一字號文件300元之手續費,大陸公證處依該處規定收取手續費。 (資料來源:2004062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印花稅法中有關副本得免貼印花的認定方式? 答:印花稅法中,有關副本規定分別如下:
第六條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第十二條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經詢問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約之持有人已有一份貼用印花者,其他副本或抄本得適用印花稅法地六條第五款免貼印花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4062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之限制事項為何? 依據「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彙總
一、屬徵求
(一)非信託事業及非股務代理
1.有改選董監事
(1)受託人數:不受限制
(2)持有股數:千分之二且不低於十萬股或八十萬股。
(3)持有期間:六個月以上。
(4)得徵求股數:
A.為董監候選人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B.支持他人競選董監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2.無改選董監事
(1)受託人數:不受限制
(2)持有股數:五萬股。
(3)持有期間:不限。
(4)得徵求股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二)信託事業及股務代理
1.有改選董監事
(1)受託人數:不受限制
(2)持有股數:
A.持股百分之十以上。
B.持股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
(3)持有期間:一年以上。
(4)得徵求股數:不受限制。
(5)其他限制: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A.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B.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2.無改選董監事
(1)受託人數:不受限制
(2)持有股數:
A.持股百分之十以上。
B.持股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
(3)持有期間:一年以上。
(4)得徵求股數:不受限制。
(5)其他限制:無。
3.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在有其他徵求行為。
4.無改選時,股務代理機構可接受公開發行公司之受託代理人。
二、非屬徵求
(一)有改選董監事
1.受託人數:1~2人
(1)受1人委託,得徵求股數不受任何限制。
(2)受2人委託,得徵求股數不得超過3%。
2.受託人數:3~30人
(1)代理股數不得超過本身持股數四倍。
(2)為董監候選人得徵求股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3)支持他人競選董監得徵求股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二)無改選董監事
1.受託人數:1~2人
(1)受1人委託,得徵求股數不受任何限制。
(2)受2人委託,得徵求股數不得超過3%。
2.受託人數:3~30人
(1)代理股數不得超過本身持股數四倍。
(2)得徵求股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資料來源:2004062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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