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4/29

內  容  索  引: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司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之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遭受倒帳應取具適當證明文件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查核準則修訂後有關呆帳損失認列應注意事項

精  采  內  容: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順應世界潮流,配合證券、期貨事業國際化、大型化之趨勢,開放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得相互兼營證券及期貨顧問業務,經研議修正證券及期貨相關法規,並於本(二十九)日進行法規預告,徵詢各界意見。

為因應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對擴大業務範圍之殷切期盼,及考量配合國際證券市場跨業經營發展之趨勢,同時兼顧降低證券、期貨業營運成本,以有效提昇其競爭力,並滿足提供投資人對證券、期貨投資理財服務之需要,證期會爰研議放寬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得兼營證券及期貨顧問業務範圍,經配合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多項法規,明定兼營資格條件(如設立年限、財務狀況及未具一定違規紀錄等)、業務範圍、申請核准及發照程序,以及兼營顧問部門之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事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兼營條件:

一、兼營資格: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應達伍仟萬元;同時增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柒仟萬元。

(二)證券商或期貨商除他業兼營者外,設立滿二年,無一定違規紀錄者,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滿二年,無一定違規紀錄者,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

二、業務範圍:

(一)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業務範圍,以證券相關期貨顧問業務為限。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業務範圍,得經營除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外之業務範圍,及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

三、財務狀況:

(一)證券商、期貨商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顧問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毋須指撥營運資金,亦毋須提存營業保證金。

(三)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應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千萬元,毋須指撥營運資金。

專責部門之設置:

一、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且該部門應與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部門分離。證券商若同時兼營證券及期貨顧問業務者,僅須設置一個獨立專責顧問部門。

二、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設置獨立專責顧問部門。
(資料來源:20040429 證期會)

◎公司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之稅務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未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先行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者,事涉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而無效之問題,應由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重新計算各股東正確之獲配股利淨額及其可扣抵稅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20040429 賦稅署)

◎營利事業遭受倒帳應取具適當證明文件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倒帳時,應依下列不同情況取得適當的合法憑證,才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於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1. 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債權無法催收者,必須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且該存證信函應寫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居住國外,則必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證明,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則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2. 若因和解致債權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的情形,如屬法院之和解,應取得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3. 債務人若已遭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的裁定書正本。4. 債權人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5. 若債權自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已逾期兩年,經催收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萬一不幸遭到倒帳時,一定要依適當情況取具合法的證明文件,憑以列報呆帳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40429 賦稅署)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應納稅額者,不得將非屬於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列報抵減。
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在規定限度內列報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在公司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專門全職人員,不包括兼職、行政、助理等人員。若未設置獨立研究發展部門,而由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其薪資不可列報抵減。又雖已設立單獨研究發展部門,而其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其薪資支出亦不可列報抵減稅額。

該局強調,公司於申報適用該投資抵減項目時,除應注意上述規定外,並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20040429 賦稅署)

◎查核準則修訂後有關呆帳損失認列應注意事項

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台商赴大陸投資者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其債務人如屬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具何種證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修訂,有關呆帳損失之認定,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該增修訂內容係因應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參照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特別增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之證明。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如有前述情形,應注意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20040429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