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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國民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將國外財產贈與國內親友,不須課徵贈與稅。 非中華民國國民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將國外財產贈與國內親友,不須課徵贈與稅。
國內移民人數日增,常有納稅人詢問,已移民並長期居住國外十餘年,想?一筆錢回國內供養父母,是否會遭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將國外財產贈與國內親友,須否課徵贈與稅,取決於贈與人是否具有我國國籍,以及是否經常居住國內。
國稅局說明,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一、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該局補充說明,不符合上述二種情況時,即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因此,納稅義務人若已喪失我國國籍,或雖仍保有我國國籍但屬經常居住國外者,將國外財產贈與國內親友時,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若於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資料來源:20040129 賦稅署)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取具之合法憑證 近來營利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商業行為或與大陸地區貿易日益頻繁,旅費支出亦大幅增加,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員工赴大陸出差之旅費並未取具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乃剔除該部分旅費支出計六十餘萬元。
該局籲請業者注意:員工赴國外出差除飛機票票根外,亦須取得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以免被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40129 賦稅署) ◎有關修正查核準則第二十條銷貨折讓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如有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
國稅局說:依據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新修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國稅局籲請從事外銷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單位,自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如有折讓情形務必檢具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40129 賦稅署) ◎有關修正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商品報廢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九十三年起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營利事業之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
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資料來源:20040129 賦稅署) ◎以快遞寄送貨物外銷者以快遞事業收據認定銷貨年度及外銷折讓之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九十三年元月二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對於外銷貨物增列二項:
(一)經由快遞事業寄送貨物外銷者,其銷貨收入年度以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定。
(二)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該局指出,上開規定自九十三年元月二日起適用,請營利事業注意。 (資料來源:2004012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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