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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觀光地區收取清潔管理費應否課徵營業稅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風景特定區等觀光地區,向旅客收取之清潔維護費、門票收入及停車費等,如非屬公務機關編列之單位預算,並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據財政部說明,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按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管理局)收取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車輛門票收入,核屬事業單位銷售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課徵營業稅,該部前於七十五年十月七日台財稅第七五二八二三七號函即核釋有案,目前部分觀光地區所收取之入門票收入,即已依法課徵營業稅在案。因此,基於租稅法律主義與租稅公平原則考量,如有觀光地區所在地民眾組成之協會、社區大會等組織,向觀光客按人頭收取之清潔管理費及按車輛數收取停車費等行為,允應向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登記繳納營業稅。
又據財政部表示,部分社區發展協會等組織收取此類收入,主要係用於社區發展事宜,目前規費法及地方稅法通則均已公布施行,財政部建議此類收入可由管轄縣市政府財政局或稅捐稽徵處研究採收取規費或特別捐或臨時捐之方式辦理,如此,即不發生管轄國稅局課徵營業稅之問題,惟此類捐費收入在未經該地方政府立法通過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30829 賦稅署) ◎合併或分割後消滅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產生之虧損,得由合併或分割後之新設或存續或既存公司依規定扣除 財政部指出,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合併或分割後之存續或既存公司,因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尚無須先行辦理合併或分割年度截至合併或分割之日止之當期決算申報。而合併或分割後之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先行辦理合併或分割年度截至合併或分割之日止之當期決算申報,當該決算產生虧損時,衍生該決算虧損可否由合併或分割後之新設或存續或既存公司扣除問題。
財政部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三項、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合併或分割,各該參與合併或分割公司,合併或分割前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已可由合併或分割後之新設或存續或既存公司依規定扣除。基於衡平考量,爰參照上開規定,准許合併或分割後消滅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產生之虧損,亦可由合併或分割後之新設或存續或既存公司依規定扣除,以維公平並杜爭議。換言之,如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進行合併或分割,各該參與合併或分割公司,合併或分割前之前五年︱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各期虧損,及因合併或分割而消滅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決算虧損,均可由合併或分割後之新設或存續或既存公司依規定扣除。虧損扣除方式說明如下:
一、合併後消滅公司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合併後新設或存續公司股權之比例 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附例示一)。
二、分割後消滅公司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再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附例示二)。 (資料來源:2003082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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