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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起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洽辦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營業稅將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自行徵收,因此臺北市營業人自該日起洽辦營業稅事項,必須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對於相關之行政救濟案件,亦須向該國稅局洽辦。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屆時屬臺北市營業稅行政救濟未確定之案件,均移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因此關於營業稅事件之復查、訴願申請書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均應向該國稅局遞送,以免因送錯機關,而延誤行政救濟期程。該處並重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等地方稅之行政救濟案件仍維持由該處辦理,市民如尚有疑義,可洽詢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二三六九六九。 (資料來源:2002112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房地產移轉須繳清已開徵未到期稅捐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開徵期間,民眾如辦理房地產移轉,除須繳清舊有欠稅外,尚須繳納已開徵未到期之當期地價稅及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即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而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亦有類似規定,又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十條則有房屋典賣、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房屋稅額,應即予開徵之規定。而財政部前亦以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六四六四號令,釋明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是以民眾勿以為當期稅單繳納期限未到,即可免予繳納。
該處表示,現正值九十一年期地價稅開徵期間,民眾如有房地產移轉申報案件,請注意前述規定,以免延誤時間,無法順利辦理過戶。 (資料來源:2002112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司清算雖聲請法院備查若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欠稅仍不得註銷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組織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未獲分配之欠稅可以註銷。但若未經合法清算完結,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欠稅仍不得註銷。
最近有一案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經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且已聲請破產遭法院駁回,並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清算在案,但清查該公司財產總歸戶時,其名下仍有已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乙筆,故被稅捐處駁回該公司註銷欠稅之聲請。
該處表示:依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一0八七六號函略謂:法人人格之消滅,依民法、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均以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另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秘台廳一字第0一二六七號函略述:「 ...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如可認係屬於該清算人之職務行為,則公司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人格仍視為存續...。」因此,該公司雖已向法院聲請備查、聲請破產受法院駁回、向國稅局申報結清算等,表面上看似已完成法人人格消滅之動作,然而若其名下尚有任何財產,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欠稅仍不得註銷。 (資料來源:2002112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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