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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0/29

內  容  索  引:

◎預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暨上市或上櫃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精  采  內  容:

◎預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為提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品質,完整規範期貨商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之事項,爰考量期貨商之行業特性,並參酌「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外公報及本會相關函令規定,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本草案共計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財務報表、第三章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第四章其他揭露事項、第五章期中財務報告、第六章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第七章附則)三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總則:明定本準則草案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財務報告涵蓋內容、編製原則及應加註釋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十二條)

二、財務報表:本章計有五節,包括第一節資產負債表、第二節損益表、第三節股東權益變動表、第四節現金流量表及第五節附註揭露事項。

(一)資產負債表:明定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各科目分類、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二)損益表:明定損益科目及其內涵。(草案第十七條)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明定該表應涵蓋項目及各項目變動情形。(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四)現金流量表:明定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及表達。(草案第二十條)

(五)附註揭露事項:明定期貨商應揭露可能對其財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重大交易事項、轉投資事業資訊、關係人交易資訊及會計變動等資訊。(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明定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草案第二十四條)

四、其他揭露事項:明定期貨商應揭露其業務狀況、財務資訊及更換會計師情形等資訊,並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五、期中財務報告:明定期中財務報告之內容。(草案第三十條)

六、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明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七、附則:明定本準則規定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以及本準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資料來源:20021029 證期會)

◎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暨上市或上櫃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其規範如下:

一、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暨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公司並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員工轉讓辦法中明訂受讓員工之範圍及資格。

二、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第二0八條第四項規定,由常務董事會議決議辦理,再提報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資料來源:20021029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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