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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要放棄免稅應先申請核准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該營業人未經核准放棄免稅前,於申報營業稅時仍須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如果考慮將全部進項稅額提出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向稅捐處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後,始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免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查獲某公司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生鮮農產品,但是並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即擅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亦未依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並將進項憑證稅額全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經該處查獲後,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巨額罰鍰,造成公司莫大損失。
該處特別呼籲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事先向稅捐處申請核准再行適用,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處或各分處查詢,或使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23-6969查詢。 (資料來源:2002082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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