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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公司欲申請發行「無實體」股票,請問要如何申請? 答:依規定須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提出申請,申請程序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民國90年12月11日公(發)布)
壹、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貳、開戶作業
一、發行公司應向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一式三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二、發行公司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3XXX5555555,戶別:80),憑以登載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
三、發行公司應將前項「登錄專戶」下證券所有人之左列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一)姓名或名稱。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另有價證券於帳簿劃撥交付前,已完成現股質權設定並經發行公司登記者,應將全部現股質權設定總股數帳簿劃撥交付至其「登錄專戶」下之「現股設質專戶」(ID:8888888888),其質權設定明細由發行公司自行維護;另發行公司應編製現股質權設定明細資料予質權人收執,該質權設定明細資料須含出質人及質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券種類、股數、孳息歸屬約定等事項。
四、發行公司依規定買回其股份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設置「庫藏股專戶」(帳號3XXX6666666,戶別:66),憑以辦理股份轉讓及註銷股份等相關帳簿劃撥作業;另發行公司於本公司設置「庫藏股專戶」後,應向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60),憑以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五、發行公司應填具「發行公司發行標的證券代號通知書」向本公司申請登載其發行標的之證券代號;其發行標的新增或異動時,應於新增或異動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
參、電腦連線作業
發行公司依下列原則與本公司簽訂電腦連線要約書,憑以操作連線交易及辦理對帳等相關事宜:
一、發行公司自辦股務事項時,應與本公司簽訂電腦連線要約書,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
二、發行公司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項時,由發行公司與本公司簽訂電腦連線要約書,並於要約書中註明由其股務代理機構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俾操作連線交易及辦理對帳事宜;如該股務代理機構已與本公司完成電腦主機連線時,發行公司於要約書中註明即可。
三、多家發行公司共同辦理股務事項時,由各發行公司分別與本公司簽訂電腦連線要約書,並於要約書中註明與本公司電腦連線之發行公司,由其操作連線交易及辦理對帳事宜,另受指定之發行公司已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時,各發行公司於要約書中註明即可。
肆、發行股份登錄申請
一、發行公司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
(二)核准設立或增資公文正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乙份。
(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如為發行股款繳納憑證,應檢附變更資本額前之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價款收足之存款證明影本)
(五)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發行之文件影本乙份。
(六)公司發起人名冊影本。(公司設立已滿一年者免附)
(七)同意自本次發行起,皆採無實體發行之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前述(三)至(七)項影本應簽蓋登記於經濟部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二、本公司審核前揭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統,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公司。
伍、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一、發行公司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一營業日前,應檢具「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及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向本公司提出帳簿劃撥交付申請;另電腦媒體應將已開設及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帳簿劃撥交付資料分別製作,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二、本公司審核前揭資料無誤後,於發行公司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依發行公司提供之電腦媒體將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至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另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者,皆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下之「登錄專戶」,本公司僅依發行公司提供之電腦媒體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緩課註記,發行公司須自行控管緩課內容。
三、本公司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次一營業日,編製下列報表交付參加人核對,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一)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參加人。
(二)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及「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登錄專戶」,交付發行公司。
四、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更正作業與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凍結及解除凍結作業,比照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規定程序辦理。
陸、存券轉帳及帳務調整作業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登載於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欲辦理存券轉帳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存券撥入至其於往來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
1.有價證券所有人須至其往來參加人處,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2.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股東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至發行公司處填具「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東帳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3.發行公司核對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東帳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二)員工限制轉讓登載股數撥入至其於往來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
1.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股東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至發行公司處填具「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東帳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發行公司核對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特定保管股東帳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於轉入帳戶註記員工限制轉讓。
(三)有價證券所有人如享有緩課權利,除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出通報外,應由發行公司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取消緩課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4),通知本公司解除緩課註記後,方可辦理存券轉帳作業;另有價證券所有人欲以緩課餘額辦理董事、監察人或特定股東持股集中保管時,可逕向發行公司申請存券轉帳作業。
二、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帳務調整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轉帳作業之受讓雙方持股餘額皆登載於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帳務調整作業: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股東原留存印鑑,並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異動申請書」,交付發行公司。
(二)發行公司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673)通知本公司,憑以調整「登錄專戶」內不同有價證券所有人間持股明細資料。
(三)如調整後有價證券所有人之基本資料尚未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發行公司應先操作「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670),將所有人基本資料輸入連線電腦後,方可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
柒、日結作業
一發行公司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77),列印「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當日「登錄專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二發行公司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憑以核對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捌、證券所有人名冊
本公司除依現行規定,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外,另依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持股餘額,編製「登錄專戶有價證券所有人明細表」,通知發行公司。
玖、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收取費用。
拾、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25141463 林小姐 (資料來源:2002012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有關證券商持有興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交易相關手續費之會計處理 一、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股票及推薦證券商與經紀商從事興櫃股票交易相關手續費之會計處理,自編製九十一年一月份財務報表起,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推薦證券商取得之興櫃股票列為「營業證券-自營部門」,並依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按取得之成本入帳,並依成本法評價,不適用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自營商購入營業證券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規定。
(二)證券商從事興櫃股票交易手續費部分:
1推薦證券商支付證券經紀商處理客戶議價買賣單之代辦費用,列為「營業費用」,並以「興櫃股票代辦費」為明細科目。
2證券經紀商收取推薦證券商支付之代辦收入,列為營業收入之「經紀手續費收入」,並以「興櫃股票代辦收入」為明細科目。
二、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台財證(二)第一七二六一八號函有關興櫃股票會計處理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請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持有興櫃股票及證券商從事興櫃股票交易之相關會計處理」會議之附帶決議,對證券商從事興櫃股票交易之帳務(入帳分錄等)處理等事宜進行宣導。 (資料來源:20020129 證期會) ◎證券商持有興櫃股票於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時,若該股票已簽訂上市或上櫃核准契約並辦理承銷者,其計算方式比照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方式 證券商持有興櫃股票於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時,若該股票已簽訂上市或上櫃核准契約並辦理承銷者,其計算方式比照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20020129 證期會)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修正為五月制之理由及影響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立法院已於九十年一月八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期間,由每年的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修正為自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最近幾天,許多納稅義務人提出這樣的疑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何要延後至五月?該項延後對納稅義務人又有何影響?」。
該局藐明,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修正為五月制之理由,主要係為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加強便民服務,故規劃透過網際網路電子傳輸之方式,提供納稅義務人上網查詢其年度所得扣〈免〉繳資料,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資料,並可減少納稅義務人因未接獲扣〈免〉繳憑單,造成疏忽短漏報所得而受罰之情形。又考量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係採一致之申報期間,故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間亦一併配合修正為五月申報制。
該局指出,至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五月制對納稅義務人之影響,除前述納稅義務人可上網查詢其年度所得扣〈免〉繳資料,以減少因短漏申報所得而受罰外,以往在三月底仍然無法將各項申報資料及所需文件備齊的納稅義務人,在五月申報制下,已毋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後申報,故可以免除納稅義務人向各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之手續,以資簡化。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扣繳單位填報扣繳憑單發生錯誤,如何申請更正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扣繳單位負責人來電詢問,其單位填報扣(免)繳憑單發生錯誤,要如何辦理申請更正手續?該局予以說明如下:
一、 扣繳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一)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原填報扣(免)繳憑單第四聯(存根聯),(三)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
二、 給付總額或稅額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一)帳簿,(二)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三)更正前原扣(免)繳憑單第四聯(存根聯),(四)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五)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二、三聯(已驗印者),(六)「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註銷明細表」一式四聯。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總局或稽徵所電詢。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與講演鐘點費之屬執行業務所得有別,申報扣繳憑單注意填寫正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在受理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時,發現有些扣繳單位未能辨別,以致誤將應屬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授課鐘點費,以屬9B執行業務所得之講演鐘點費列報扣(免)繳憑單;亦有不少扣繳義務人以電話向該局詢問「鐘點費」應屬那種所得類別。乃特別予以說明,請扣繳義務人格外留意,勿再申報錯誤,以免事後還須辦理更正之困擾。
國稅局說,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等,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方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併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七項為屬9B之執行業務所得,一年收入總額未超過十八萬元免稅。至於上揭扣繳單位或企管顧問公司、投資顧問公司、訓練課程顧問公司等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50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八十九年度出售房屋賠錢,被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提示那些資料?以資補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房地產市場交易持續低迷,八十九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賠錢者,時有所聞,惟因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未提示房屋買賣相關資料,致被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頻頻詢問如何補救,該局說明如下:
一、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應補具買進、賣出之私契(非公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或憑證,以憑認定買賣價款。
二、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購入房屋為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均可列入減除。
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如未劃分金額,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賣出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四、若未能提示買進、賣出之證明文件者,則按財政部頒訂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薪資所得之各種收入名目種類繁多,申報扣繳憑單時注意不要疏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季節,根據以往經驗,由於薪資所得之各種收入名目繁多,有些扣繳義務人未予深入瞭解,誤以為某些名目免視為薪資所得,而未予申報,以致違章受罰,故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必須格外留意。
國稅局說,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津、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茲將一般免稅例外舉例說明如下:
(一) 伙食費:營利事業基於營業需要,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所支付之員工伙食費。例如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月給付額不超過一、八○○元部分免稅,但必須取有員工伙食費印領清冊或就食名單。
(二) 加班費:在不超過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日之免稅加班時數,男性每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女性每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惟例假日之免稅加班時數不受限制。上述免稅加班費均須具備加班紀錄資料,如果不論實際加班情形,每月固定給與定額加班補助,則應視為薪資所得。
(三) 旅費:營利事業員工出差外地,取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可證明與公司營業有關,公司給與之膳雜費及交通費,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者,免視為出差人之薪資所得。但超過限額者,應計入出差人薪資所得,否則該費用將不被認定。
(四) 保險費: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而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者,由公司負擔之保費,以公司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每人每月保費在二千元以內者,免視為員工所得,勞保、健保之保費依規定由公司負擔部分亦免列為個人所得。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土地三角移轉」及「股票交叉移轉」不當的逃稅規劃,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為了在移轉所持有股票及房地產予子女時,能不必繳交贈與稅,部分民眾會聽信坊間一些不正當說法而採取不合法的逃稅方式,像是使用「土地三角移轉」及「股票交叉移轉」就是典型的錯誤規劃,如果被稽徵機關查到時除了補稅以外,可能還會加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所謂的「土地三角移轉」通常情形是父母將要移轉子女的房地產先過戶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以避免被課徵贈與稅。採用此種方法逃稅,當事人為了避免因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漲而課徵更多土地增值稅及防止透過第三人移轉時發生遭侵占情形,兩次過戶相距的期間通常不會太長,所以很容易會被稽徵機關由土地增值稅申報資料中發現異常,當稽徵機關深入調查要求提供兩次買賣價金的資金流程時,當事人即會因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被課徵贈與稅甚至加處罰鍰。
又「股票交叉移轉」則是兩名公司股東,彼此合意各自將所持有股票移轉予對方子女,以為因為移轉的對象非二親等親屬,就可以避開稅捐稽徵單位的稽查,達到雙方都可不被課徵贈與稅的目的。相同的,這種逃稅方式移轉股票相距的期間通常很短,甚至為了怕對方不履行股票交付,雙方會約定同一天辦理移轉手續,所以稽徵機關很容易可由各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權變動資料比對查出異常,當稽徵機關深入調查要求提示買賣價金的資金流程時,即會因無法舉證,而被課徵贈與稅甚至加處罰鍰,兩種不當的逃稅規劃,到後來常都是後悔莫及的,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民眾資金的移動,應注意是否涉及遺贈稅法之實質贈與規定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資金的移動,包括銀行存款,要特別注意到是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之實質贈與規定。以免因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被查獲時,除了要課徵贈與稅外還要加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大筆的稅金會令納稅義務人後悔莫及的。
最近該局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例即是此種情況:某君將自有銀行存款三百萬元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入其兒子及媳婦共四人銀行戶頭內,歷經多年後被稽徵機關查得未申報贈與稅,遂補稅並加處罰鍰共四十餘萬元。某君雖辯稱其轉存資金目的僅是在分散存款,即分散利息所得,藉以減少個人綜合所得稅。惟銀行存款之轉存即視同現金之支付,已生民法關於動產移轉之效果,且按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以其子、媳名義存入,系爭款項轉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此有改制前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所以本案訴訟結果,以系爭款項既為某君資金移轉入子、媳四人之定期存款,且其四人已將系爭款項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則其四人已有受贈之意思,已符合民法第四百零六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之規定,雙方贈與契約業已成立,某君所提訴訟致遭駁回之敗訴,民眾資金的移動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2012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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