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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29

內  容  索  引:

◎個人出售已經核准上市但尚未在集中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如未以股票承銷價格申報交易金額,而以較低之股票淨值申報交易金額,將會因讓售價格與承銷價格顯不相當,而就其差額部分被視同贈與而被課徵贈與稅。

精  采  內  容:

◎個人出售已經核准上市但尚未在集中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如未以股票承銷價格申報交易金額,而以較低之股票淨值申報交易金額,將會因讓售價格與承銷價格顯不相當,而就其差額部分被視同贈與而被課徵贈與稅。

近期股價低迷,連帶些許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權也相對募集不易,甚至,對於已經核准發行上市股票的企業而言,因景氣低迷而遲緩公開掛牌買賣之計畫,相對地,投資該企業之股東資金也因此遭到凍結,脫手不易。然而,您知道嗎?即使以較低之股票淨值出售經核准發行上市的股票,仍應以該項股票掛牌買賣前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申報交易金額,以避免被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課以贈與稅』的風險。因此,個人出售已經核准上市但尚未在集中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如未以股票承銷價格申報交易金額,而以較低之股票淨值申報交易金額,將會因讓售價格與承銷價格顯不相當,而就其差額部分被視同贈與而被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論,依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按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因此個人將持有已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股票在掛牌買賣前讓出,其若係以低於承銷價格出售,則差額部分即按視同贈與辦理,並課徵出售人贈與稅。
(資料來源:20011029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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