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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2/06/28

內  容  索  引:

◎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疑義。

精  采  內  容:

◎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疑義。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一0二二六八三七0號
發布日期:101年06月28日
△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而該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實務上則依公司章程,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之二種類型提列基礎。
二、經查 貴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所得盈餘,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撥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再發各股東股息。」,則其盈餘分配方法,類屬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因其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為之,則該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餘時,自毋須再提列法定公積,合先敘明。
三、至於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乙節,係直接轉入保留盈餘科目,並未經過損益科目,故毋須提列法定公積,自不發生來函所詢,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同時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問題。又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者,該特別盈餘公積未來迴轉時,亦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20120628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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