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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查核報告日之疑義」解釋乙份, 發文日期:10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100)基秘字第389號
附 件:
主 旨:檢附「查核報告日之疑義」解釋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附件(摘要):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查核報告之日期,通常指外勤工作完成日。惟IFRS導入後,報導期間後事項係指報導期間結束日至通過發布財務報表日間所發生之有利及不利事項。在我國之情況下,前述所稱之「通過發布財務報表日」係指董事會通過日,故我國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日不宜早於董事會通過日。
第三十三號公報及其他審計準則公報中所稱之「外勤工作完成日」係指不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日期,並不侷限於查核人員完成外勤而自受查者返回事務所之日期。所稱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包括組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均已編製及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
本函自發布日起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20111228 會計研究發展基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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