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7/28

內  容  索  引: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其收入認列時點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預售屋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業務部門之期間費用之會計處理。

◎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與保險公司對於理賠案因認定上互有爭議,以致理賠款之實際數與估計數產生重大差異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其收入認列時點之會計處理。

Q: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簽訂合建契約書,甲公司提供資金與乙地主合作興建房屋,並採合建分屋方式進行。甲建設公司建造之房屋分為兩部分,其一為員工訓練中心,另一為住宅。完工後甲公司將取得全棟員工訓練中心與部份住宅,乙地主取得剩餘住宅部份。按該建造工程規劃,員工訓練中心將先完工,且甲公司已將其預售予丙公司。試問,甲公司可否於員工訓練中心完工時認列其損益,或須等住宅完工出售後才一併認列?



A:

一、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屋,甲公司分得之員工訓練中心雖先行完工,但應交付予地主之住宅尚未完工交屋,故賺取收益之活動尚未完成,不得先行認列員工訓練中心之損益。

二、員工訓練中心不可單獨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損益,如欲採完工比例法必須整個合建契約均符合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條件,始得採用之。
(資料來源:20100728 會計人電子報355)

◎建設公司預售屋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建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興建房屋並出售,該公司現有單一工地採預售房地方式出售,其預售屋廣告支出於尚未完工年度應認列為遞延費用,抑或直接列為營建成本,並於廣告費發生年度立即認列?

二、上述廣告支出如列為遞延費用,於完工年度興建房屋未全數出售,則遞延費用又應如何認列?

A:

一、依本會(74)基總字第083號函:「廣告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無法預估其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限及產生效益之形態,應以當期費用處理為宜。惟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遞延。」本案甲建設公司單一工地預售期間所發生之預售屋廣告費符合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基於成本與收入配合原則,應予遞延。

二、上述遞延廣告費用,於採用完工比例法時,應按完工比例轉列費用,於採用全部完工法時,應於工程完工認列收入年度轉列費用。不論採用何種方法,尚未出售之餘屋均不得分攤任何遞延廣告費用。
(資料來源:20100728 會計人電子報355)

◎建設公司業務部門之期間費用之會計處理。

Q:建設公司業務部門所生費用,於何種情形下可予遞延及那些費用得予遞延?如有需以分攤方式計入建造專案之費用,應採何種方式為宜?

A:

一、建設公司業務部門之支出除係確因推出建築專案而增加之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二、建設公司業務部門無法直接歸屬之遞延費用,應以合理之基礎(如收入比例)分攤至各專案。
(資料來源:20100728 會計人電子報355)

◎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與保險公司對於理賠案因認定上互有爭議,以致理賠款之實際數與估計數產生重大差異之會計處理

Q:若紡織印染公司評估之火災理賠金額,與保險公司實際理賠款相差甚鉅,是否屬於會計錯誤,而應於發現時更正前期損益?

A:
因經濟情況改變,實際接受之理賠款較原估計數短少,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100728 會計人電子報35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