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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促銷新產品所為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 Q:公司促銷新產品之廣告費可否遞延?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之規定,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資產;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二、根據成本與未來經濟效益間之關係,成本與收益配合之方法有三:
1.按直接因果關係配屬。
2.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3.立即承認費用。
一般而言,廣告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無法預估其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限及產生效益之形態,應以當期費用處理為宜。惟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遞延。 (資料來源:20091228 會計人電子報327) ◎因購置機器借入外幣貸款,轉換為新台幣貸款所產生兌換損失之會計處理。 Q:公司為購置機器設備借入外幣貸款,於該筆貸款開始償還前,為節省利息支出,乃將之轉換為新台幣貸款,並因而產生兌換損失。此時所購置之機器設備尚在試車階段,則該兌換損失是否為使該項資產達到可用或可售狀態及地點之必要而合理之支出,而應資本化列為資產之成本?
A: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號公報「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之規定,資產之成本係包括為使該項資產達到可用或可售狀態及地點前的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外幣貸款轉換為新台幣所產生之兌換損失,係屬管理當局理財決策所產生之損失,並非取得資產之必要而合理支出。
再者,資產之成本於交易完成時即已固定。在本案中,Y公司於購置時即以新台幣付款或舉借新台幣貸款,即無兌換損失問題,因此嗣後轉換為台幣貸款所發生之兌換損失應與該機器設備之成本無關。故前述之外幣貸款轉換為新台幣貸款之兌換損失,仍以不列為資產之成本為宜。 (資料來源:20091228 會計人電子報327) ◎重整債權應付利息認列時點。 Q:
甲公司重整計畫中規定,重整債權之利息准予記帳,俟重整裁定前之主要債務(即重整債權)全部清償後,每年以約定金額作為清償之用。故該公司認為依有關法令及重整計畫規定,債務償還順序以重整債務為最優先,次為重整債權,再其次為重整債權記帳利息。
試問:甲公司重整債權之應付利息,是否採用應計基礎予以估列?或於實際支付時方予認列?
A:
甲公司重整債權應付利息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費用,理由如下: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二段及第三段分別規定:「為達成財務報表之目的,企業應採權責發生基礎(或稱應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在權責發生基礎下,企業應依配合原則將收入及其直接相關之成本同時認列。」查甲公司目前雖處重整階段,然其會計上應採繼續經營假設並遵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一般企業並無不同。因此,若甲公司重整債權應付利息於實際付息年度方予承認,則與會計應計基礎及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有違。
二、利息費用乃使用資金之成本隨時間之經過而累積,重整期間既使用重整債權之資金,自應負擔資金成本,至於利息應於何時支付,則與利息費用應於何時認列無關。
三、重整債權之利息若於實際支付年度方承認費用,易於任意挪移費用之歸屬年度,及誤導投資大眾作錯誤之投資決策。 (資料來源:20091228 會計人電子報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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