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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8/28

內  容  索  引: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5】

精  采  內  容: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5】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
【設置獨立董事篇】
* 設置獨立董事
壹、獨立董事如有不得充任之情事,其當然解任之時點為何?解任事由發生後參與之決議效力為何?可否採遞補方式?………………………………………………………….第1頁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及運作篇】
*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貳、 公司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其董事、監察人是否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相關規定?………………….第2頁
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及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應如何認定?…………….第2頁
肆、 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否自該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第3頁

【設置獨立董事篇】
*設置獨立董事
壹、 獨立董事如有不得充任之情事,其當然解任之時點為何?解任事由發生後參與之決議效力為何?可否採遞補方式?
答:
一、 解任時點應為解任事由發生時,且因其資格為自解任事由發生時無效,故解任事由發生後參與之決議,如扣除獨立董事參與數後仍符合各規定之決議成數,則該次決議仍屬有效;如扣除後不符合各規定之決議成數,則該次決議無效。
二、 次按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尚無解任後遞補或補選之相關規定,故應回歸公司法相關規範,依經濟部96年7月13日經商字第09602083170號函,參照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規定,其當選失其效力,該名額即為缺額,尚無可遞補之規定。
三、 惟前開資格及決議效力等爭議,允屬司法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及運作篇】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貳、公司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其董事、監察人是否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相關規定?
答:
一、 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及第7項有關董事人數之規定者,公司得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申報書件,檢附同意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承諾書。
二、 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同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董事、監察人獨立性之規定者,得檢附同意於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符合前揭規定之聲明書。

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及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應如何認定?
答:依據96年8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42004號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及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日,或章程訂有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已逾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及董事應選名額之決議日者,為前述董事會決議所召開股東會之下次股東會。

肆、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否自該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答:
一、本會95年3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令,係96年1月1日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施行前,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至於符合前揭函令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所改選之董事及監察人,自無前揭函令之適用。
二、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公開發行公司由不同法人股東分別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因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資料來源:20070828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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