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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7/28

內  容  索  引:

◎建設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合建地主購入待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自地自建預售房屋採全部完工法,土地與房屋過戶不同時點之收入認列會計處理。

◎應收帳款收回有重大不確定性時,其相關之延遲付款利息收入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建設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合建地主購入待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

Q:A建設公司與地主以合建分售方式建造一商業辦公大樓出售,大樓完工後因有廠商欲承租,故A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地主購入出租房屋之土地持分,然後房地併同出租。試問A公司於大樓完工後至取得土地所有權期間之分期付款利息支出可否予以資本化?

A: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規定,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因A公司係於建造工程完工後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地主購買土地,此時土地已達可使用狀態,無須再進行開發或建造,故A公司之分期付款利息不得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70728 會計人電子報204)

◎建設公司自地自建預售房屋採全部完工法,土地與房屋過戶不同時點之收入認列會計處理。

Q:建設公司自地自建預售房屋採全部完工法,於預售房屋時可否分別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日認列土地及房屋出售損益?

A:原則上房屋與土地應同時認列出售損益,房地收益是否已賺得,應以同時辦妥土地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完成交屋為準。惟於資產負債表日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屋),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屋(或辦妥所有權登記)者,亦得視為收益已賺得。
(資料來源:20070728 會計人電子報204)

◎應收帳款收回有重大不確定性時,其相關之延遲付款利息收入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對原母公司之應收帳款,原依母公司單方面之指示對逾期九十天部份以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後因母公司經營不善,財務困難,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在此之前,儘管母公司在民國九十四年度(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財務已極端困難,甲公司在母公司指示下仍依約逐月承認利息收入。但在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以後,介入甲公司經營之國內其他小股東評估甲公司之財務情形時發現在民國九十四年度以前(含)之數年間,其母公司因連年虧損結果,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積欠甲公司帳款之數目逐漸增加到難以想像之數,從而在當時(民國九十四年度)甲公司應收帳款債權之收回性即存有重大之不確定性,設若非母子公司之關係,甲公司當時斷不可能以放帳方式繼續供貨予母公司,亦不可能在明知收款存有嚴重不確定性之際,仍然按月估列利息收入。因此甲公司之會計處理乃於民國九十四年度財務報表認列呆帳費用、停止估列利息並迴轉民國九十四年度帳上已估列之利息收入。

應收帳款收回有重大不確定性時,其相關之延遲付款利息收入得否停止估列?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於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甲公司於銷貨當時若符合收入認列條件,則應認列應收帳款及銷貨收入,因此衍生之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含延遲付款之利息收入),亦應逐期認列,期末依債權收回之可能性提列適當備抵呆帳,並於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沖銷備抵呆帳與應收款項。若於銷貨當時,已明知帳款收回有重大不確定性,則不符合上述(4)情況,不得認列銷貨收入,其相關之應收利息亦不得認列,而須於完全符合收入認列條件時始得認列。因此衍生之利息收入應俟收現時始認列,惟應將此事實於財務報表加以揭露。

二、至於是否明知帳款收回有重大不確定性,係屬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70728 會計人電子報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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