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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11/28

內  容  索  引:

◎支付臨時工工資需有簽名收據年終是否還要開立扣繳憑單?

精  采  內  容:

◎支付臨時工工資需有簽名收據年終是否還要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薪資應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扣繳義務人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所以領取臨時工工資雖然沒有被扣繳稅款,但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6112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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