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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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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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薪資應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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