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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7/28

內  容  索  引:

◎免稅投資收益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出版業前置作業成本可否遞延疑義。

◎公司與債權銀行簽訂附買回條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疑義。

◎被投資公司清算解散,分配剩餘財產疑義。

◎同一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疑義

精  采  內  容:

◎免稅投資收益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係一跨國性企業,其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及「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規定,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九十三年度符合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於申報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請免徵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權利金所得及研發所得。甲公司於回轉累積之相關帳列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是否可依據國外關係企業之股東會當年度決議分配數為準,回轉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另外,九十三年底國外關係企業尚未決議分配之盈餘餘額,若國外關係企業於未來各年度分次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則甲公司是否可據以回轉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

A:甲公司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及「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規定,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93年度符合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其帳上累積之國外關係企業投資收益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應於93年度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之股利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內,回轉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若93年底被投資公司尚未決議發放股利,則不得回轉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料來源:20060728 會計人電子報)

◎出版業前置作業成本可否遞延疑義。

Q:甲公司擬於96年度發行一新周刊,相關籌備工作已於95年度陸續進行中。試問,甲公司於95年度因籌備該周刊所支出之行銷成本、編輯成本、廣告性質之試刊號印製成本及對經銷商之佣金支出,得否遞延至周刊正式發行後再認列為費用?



A:行銷成本及廣告性質之試刊號印製成本,因其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故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編輯成本如係與出版收入直接相關者,應依配合原則於認列出版收入時列為費用。對經銷商之佣金支出若係按訂戶預繳不可退費之一年期費用之一定比例支付,則可依配合原則將佣金支出予以遞延,其攤銷之比例應與預收收入轉為收入之攤銷比例相同。
(資料來源:20060728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與債權銀行簽訂附買回條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疑義。

Q: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積欠乙銀行(以下簡稱乙方)債務本金計新台幣(以下同)約$1,780,000,000元,未依約定繳付利息,依借款契約該筆債務已視為到期,為解決債務,甲乙雙方協議,就甲方所有原提供該筆借款擔保之不動產,帳列成本約$2,800,000,000元,以附買回條件方式出售與乙方,並以買賣價款作為清償乙方債務之用。

前開買賣價款總計$1,250,000,000元,係由甲方(即債務人)與乙方(即抵

押權人)協調並參考鑑價報告結果後成立,雙方約定於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三日內,由乙方以該買賣價款充償甲方原積欠乙方之借款本金。

雙方同時並約定,甲方保留二年內(自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起算)買回本件標的不動產之權利。於期限屆滿前,甲方得以當初乙方所支付(抵銷之債權)之不動產價款,即$1,250,000,000元,行使買回之權利。惟甲方行使買回權利時應將借款一併清理,倘有不足應由雙方協議處理之。保留買回之期限內,甲方未清償之借款及利息,應予掛帳,俟買回期限屆滿或行使買回權時,由雙方協議處理之。期限屆滿時,若甲方均未行使買回權利,則甲方喪失該項權利。

乙方於期限屆滿前,另行洽妥買主(甲乙雙方以外之第三人)以$1,250,000,000元價額承購該不動產。試問:甲公司將借款擔保之不動產移轉與乙銀行之會計處理為何?甲公司未清償之借款得否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

A:

一、甲公司提供借款擔保之不動產,如屬存貨者,應適用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如非屬存貨者,當有證據顯示其價值發生重大減損時,應就其減損部份立即認列損失。

二、甲公司將借款擔保之不動產移轉予乙銀行,雖保留買回標的不動產之權利,然因嗣後乙銀行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致使甲公司喪失買回之權利,故應視為甲公司出售擔保之不動產予乙銀行以清償十二億五千萬元之債務,不動產認列減損後之帳面價值與十二億五千萬元間之差額應列為不動產處分損益。甲公司未清償之五億三千萬元,因甲公司未取得免除該債務之證明,故不應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
(資料來源:20060728 會計人電子報)

◎被投資公司清算解散,分配剩餘財產疑義。

Q:甲公司係一軟體公司,原帳列長期投資(持股比例100%)之海外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15日辦理解散暨清算完畢。甲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相關科目(包括投資成本、累積換算調整數、當期投資損益等) 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沖銷長期投資時,須將帳列之累積換算調整數一併沖銷,計算長期投資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60728 會計人電子報)

◎同一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疑義

Q: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各股東未按比例認購,導致持股比例發生變動,因而使股權淨值發生增減,並將增減數調整資本公積。然若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而將差額借記「保留盈餘」,而同一會計年度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時,能否將其轉回?若投資公司已將保留盈餘轉回,則應視為會計變動或會計錯誤?

A: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各股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規定,同類性質資本公積不足時,應將不足之差額借記「保留盈餘」。同一會計年度嗣後雖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仍不應將原借記之「保留盈餘」予以轉回,若投資公司於編製當年度財務報表時已將前述「保留盈餘」轉回,應屬會計錯誤,並追溯重編該年度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6072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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