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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符合「避風港法則」 得免移轉訂價報告 近日,財政部已正式訂出移轉訂價的避風港標準!
財政部表示,所謂避風港標準,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以其他替代方式,取代向稅捐機關揭露關係企業移轉訂價報告,以節省相關報稅成本。主要規定如下:
一、從事受控交易的一年營業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下。
二、全年營業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但未達3億元,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的規定:
(一)沒有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且未依法申報扣除前五年虧損;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或是企業併購法規定的公司或子公司,沒有中華民國境外的關係人;
(三)其他營利事業,沒有中華民國境外的關係企業。
三、全年與受控企業交易總額沒有達到1億元。
此外,財政部也大幅修正揭露關係人交易標準,營業額在3千萬元以上;同一關係企業全年交易在1千2百萬元以上;全部受控交易在5千萬元以上,在明年申報今年所得稅時,就要填報表格揭露關係人交易。
據了解,按照去年度揭露標準,今年需填寫移轉訂價申報書表的營利事業約為4千5百多家,只占營利事業總申報件數的0.65%,其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件數約4千4百件,占全部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之7.37%。 (資料來源:20051228 財務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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