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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總說明
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並考量我國財務報告、年報、公開說明書部分重複而產生資訊整合之需求,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玆將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爰修正「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之定義、明定資產負債表應列示「其他金融負債」科目。(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爰酌作下列修正:
(一)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
1、資產科目:刪除「短期投資」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資產項下增訂「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資產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2、負債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負債項下增訂「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特別股負債」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負債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3、於股東權益項下增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損益表會計科目:於損益表之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下增訂「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科目(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財務報表附註:為配合第三十四號公報實施後可能造成列於相同科目有不同評價基礎,爰規定於附註中對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應註明評價基礎並分別列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四)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格式之修正及增訂:
1、配合本次財務報表會計科目之修正,重新修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之編製格式,並增訂相關會計科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格式一至格式六)
2、為配合實務需要,爰增列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是否須單獨列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經參採外界建議與美國財務報告之揭露規範,整合財務報告與年報資訊,爰刪除其他揭露事項及會計師複核意見。(刪除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一)
四、會計原則變動係屬企業之重要財務資訊,為即時揭露本資訊,爰增訂企業會計原則變動申請本會核准後應公告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會計師複核意見及實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並參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重行公告財務報告之標準,對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之標準作適度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修正後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以控制力作判斷標準,對具控制力之子公司亦須按季以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 (資料來源:20050928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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