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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適用修訂後七號公報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二○九號
附件:「子公司首次併入影響數」在合併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之表達方式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首次適用修訂後七號公報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46段之規定,母公司首次適用第七號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以下簡稱「新規定」,而第七號公報原發布條文則稱「舊規定」)時,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故母公司於首次適用新規定之年度,如有依新規定應併入合併財務報表,而以前年度依舊規定未併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無須於首次適用新規定年度重編以前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
二、母公司於首次適用新規定年度按間接法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時,無須重編首次適用新規定年度之前一年度合併資產負債表,而應採前一年度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期末餘額,以資比較。其中因期初資產負債表與期末資產負債表編製主體不同,而在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時所需之現金流量調節數,應以「子公司首次併入影響數」在合併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例示如附錄)。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附錄:「子公司首次併入影響數」在合併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之表達方式。
P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現金流量表
94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XXX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XXX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XXX
子公司首次併入影響數 XXX
本年度現金增加數 XXX
期初現金餘額 XXX
期末現金餘額 XXX (資料來源:2005072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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