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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3/28

內  容  索  引:

◎促產條例 增列畢業條款

◎財測更新 審閱條件趨嚴

◎重大訊息未釐清疑點 將列為全額交割

◎Q:請問國內公司所為之外幣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再衡量之方法處理?

◎Q:營業代理權是否屬資產?處分營業代理權之收入係屬「營業外收入」或應將溢價轉列「資本公積」?

◎Q:一、何謂「實質控制」? 二、若投資於合資企業持股比例為50%時,應如何編製合併報表?

◎Q:建設公司若以包工不包料之方式建屋預售,得否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Q: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若符合(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條件,是否得准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Q:依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是否屬於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精  采  內  容:

◎促產條例 增列畢業條款

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過於浮濫,影響國庫收入,經建會日前決定大幅調整促產條例租稅獎勵模式,針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採用總量管制,並增訂落日條款,讓租稅獎勵資源更有效合理配置。

新規定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將減至三百五十項以內。同時,限制享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租稅優惠的總量,單項受獎勵的產業技術項目,最多不得超過三至四家企業或廠商。

同時,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均衡產業發展結構,也將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範圍的項目制訂畢業條款,未來受獎勵產業的生產家數達到三至五家規模,或是產品在全球市場占一定的比率,或者產品項目已自行政院推動方案中剔除,即不再適用獎勵優惠。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財測更新 審閱條件趨嚴

今年起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採自願公開,證交所日前修正「審閱上市公司財報程序」,規定上市公司若公開完整財務預測,更新後財測稅前盈餘衰退幅度在三成、且差異金額逾二億元者將列入實質審閱,比原先規定的衰退幅度五成、金額逾三億元的更為嚴格。

此外,對於公佈簡式財測的公司,若實際營運後的單季稅前盈餘衰退一成、且差異金額逾五千萬元,或由盈轉虧、差異金額逾一億元,或更新後財測損失達五千萬元,也都要列入實質審閱。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重大訊息未釐清疑點 將列為全額交割

證交所表示,近年來迭有上市公司在重大訊息記者說明會中,未能釐清證交所提出疑點,因此依據營業細則「其他經證交所認為有必要變更股票交易方式」,列為全額交割股票。

因此,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記者會未能釐清疑點,將成為股票列入全額交割的認定標準,只要公司沒有釐清,股票就會被打成全額交割;此外,上市公司今年半年報在半年度終了七十五日內,未檢送合併財報,股票將停止交易;而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符合終止上市認定標準,將給予一次改善機會,避免對投資人造成重大影響。

未來終止上市公司到櫃買中心申請轉為管理股票,以後如營運好轉,要再申請為上市公司,須比照目前的股票初次上市審查案,符合上市審查準則所訂條件,才能敗部復活,成為上市公司。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Q:請問國內公司所為之外幣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再衡量之方法處理?

A:國內公司所為之外幣交易,係屬外幣資產負債之外幣交易,無關外幣報表,自無所謂再衡量之問題,故應採外幣交易之處理方式,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其與原始成本之差額應視為當期兌換損益。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Q:營業代理權是否屬資產?處分營業代理權之收入係屬「營業外收入」或應將溢價轉列「資本公積」?

A:就會計觀點言,「營業代理權」是否具有資產性質,應視其是否為出價取得而定,若以出價取得營業代理權者,則營業代理權應列為資產,依其受益年限加以攤銷,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若未支付成本而取得營業代理權,則營業代理權不具有資產性質。有關營業代理權之轉讓或補償收入,應列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Q:一、何謂「實質控制」? 二、若投資於合資企業持股比例為50%時,應如何編製合併報表?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6段及17段之規定,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但有證據顯示其持股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在此限。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仍視為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5)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構成母子公司關係。評估投資公司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應同時考量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並審查所有影響潛在表決權之事實與環境(包括個別或綜合考量潛在表決權執行之條款與任何其他合約之安排),但無須審查管理當局對執行或轉換之意圖及財務能力。

二、當投資合資企業之兩家投資公司,其投票權數相等,各為50%時,可按其持股比例,將合資企業之損益項目、資產及負債併入財務報表。公司間交易亦應按持股比例予以沖銷。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Q:建設公司若以包工不包料之方式建屋預售,得否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若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屋預售之工程總成本可合理預估,且同時符合以下六條件,則建設公司可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一)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二)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三)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四)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五)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六)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上述工程總成本應包括工程成本、土地成本、利息資本化金額、遞延攤銷費用及土地增值稅等。另於計算完工比例時,若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應將土地成本排除於計算完工比例中。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Q: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若符合(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條件,是否得准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合建分屋係以部分之建築總成本取得土地,故若建築總成本可以合理預估,則可按完工比例認列售屋利益。至於建築總成本是否能「合理預估」,則屬實質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Q:依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是否屬於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A:依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若被投資公司已列為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則應屬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否則,應視為未實現之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5032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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