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3/28 |
| 內 容 索 引: |
|
◎Q:請問國內公司所為之外幣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再衡量之方法處理? ◎Q:營業代理權是否屬資產?處分營業代理權之收入係屬「營業外收入」或應將溢價轉列「資本公積」? ◎Q:一、何謂「實質控制」? 二、若投資於合資企業持股比例為50%時,應如何編製合併報表? ◎Q:建設公司若以包工不包料之方式建屋預售,得否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Q: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若符合(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條件,是否得准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
精 采 內 容: |
|
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過於浮濫,影響國庫收入,經建會日前決定大幅調整促產條例租稅獎勵模式,針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採用總量管制,並增訂落日條款,讓租稅獎勵資源更有效合理配置。
今年起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採自願公開,證交所日前修正「審閱上市公司財報程序」,規定上市公司若公開完整財務預測,更新後財測稅前盈餘衰退幅度在三成、且差異金額逾二億元者將列入實質審閱,比原先規定的衰退幅度五成、金額逾三億元的更為嚴格。
證交所表示,近年來迭有上市公司在重大訊息記者說明會中,未能釐清證交所提出疑點,因此依據營業細則「其他經證交所認為有必要變更股票交易方式」,列為全額交割股票。
◎Q:請問國內公司所為之外幣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再衡量之方法處理? A:國內公司所為之外幣交易,係屬外幣資產負債之外幣交易,無關外幣報表,自無所謂再衡量之問題,故應採外幣交易之處理方式,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其與原始成本之差額應視為當期兌換損益。 ◎Q:營業代理權是否屬資產?處分營業代理權之收入係屬「營業外收入」或應將溢價轉列「資本公積」? A:就會計觀點言,「營業代理權」是否具有資產性質,應視其是否為出價取得而定,若以出價取得營業代理權者,則營業代理權應列為資產,依其受益年限加以攤銷,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若未支付成本而取得營業代理權,則營業代理權不具有資產性質。有關營業代理權之轉讓或補償收入,應列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Q:一、何謂「實質控制」? 二、若投資於合資企業持股比例為50%時,應如何編製合併報表?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6段及17段之規定,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但有證據顯示其持股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在此限。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仍視為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
◎Q:建設公司若以包工不包料之方式建屋預售,得否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若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屋預售之工程總成本可合理預估,且同時符合以下六條件,則建設公司可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Q: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若符合(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條件,是否得准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合建分屋係以部分之建築總成本取得土地,故若建築總成本可以合理預估,則可按完工比例認列售屋利益。至於建築總成本是否能「合理預估」,則屬實質認定問題。 A:依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若被投資公司已列為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則應屬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否則,應視為未實現之資本公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