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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本(九十四)年申報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 證櫃上字第0940001726號
說明:
一、案經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4年1月17日證期六字第0940000264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配合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發展,強化上櫃公司英文財務報告之資訊公開,爰修正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相關條文,增列凡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並自申報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三、上櫃公司若有於海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每季應依規定如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本中心將列為平時及例外管理之查核對象。 (資料來源:20050128 櫃買中心)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修訂, 貴公司應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 證櫃上字第0940001946號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四年一月六日(94)基秘字第008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台財證六字第0940000299號函辦理。
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訂發布,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亦得提前適用。 (資料來源:20050128 櫃買中心) ◎公告94年1月份上櫃公司因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暨「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證櫃上字第0940003269號
上櫃公司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及「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一覽表:
公司名稱: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違規事由:
一、發生存款不足遭金融機構退票之情事未於規定期限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
二、於94.01.03及94.01.04連續發生存款不足遭金融機構退票之情事未於規定期限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
處理情形:處伍萬元違約金。
公司名稱: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違規事由:董事兼研發部門副總經理辭去研發部副總一職未於規定期限內作重大訊息公告。
處理情形:處參萬元違約金
公司名稱:大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違規事由: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未依規定格式項目內容申報。
處理情形:處伍萬元違約金。
公司名稱: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違規事由:有獨立董監事辭職情事未於規定期限內作重大訊息公告。
處理情形:處參萬元違約金 (資料來源:20050128 櫃買中心) ◎OTC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94年01月28日修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94年01月28日修正)
第1條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契約第二條及管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凡上櫃公司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方式向本中心申報資訊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第3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
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凡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現金流量表。
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凡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凡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櫃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並一併揭露上櫃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額若部分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額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果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五、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
(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另於
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
及其具體說明。
九、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一○、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
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一一、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一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一三、上櫃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基本資料、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一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一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一六、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一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
(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二)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
(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四)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一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一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二、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五、上櫃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六、發行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關資料輸入。發行公司債者應同時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八、上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一)增資配股
(二)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三)減資
(四)合併
(五)公開收購
(六)上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
(七)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一○、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之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每累積達新台幣三億元、買回期間屆滿(執行完畢)及辦理銷除(轉讓)股份資料:應於申報日後二日內輸入。
一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一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資
訊;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一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一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於召開後當日申報。
前述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櫃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
(一)上櫃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櫃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櫃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櫃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五)上櫃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五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櫃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彙整申報相關資訊。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櫃公司代為申報之。
上櫃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不得於盤中交易時間內為之,說明會前並不得對特定人公開相關訊息,且說明會相關內容應於法人說明會當日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4條
凡符合第三條有關資訊,上櫃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
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5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通知後,應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負責。
股票上櫃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一、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資料。
四、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五、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六、最近一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七、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八、上櫃前五年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
九、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上櫃公司遇有前項第一款變動之情事時,應於兩日內更新其資料。
第6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除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併得對其有價證券之買賣採預收款券交易,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停止其買賣;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五萬元之違約金。並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本中心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者,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公告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7條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第8條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20050128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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