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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子公司、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自結資訊
揭露暨獨立董監申報適用疑義問答 壹、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有關重要子公司之認定:
一、所謂「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之定義為何?
答:所謂「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係指上市(櫃)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超過50%普通股股權之他公司,亦即一般所稱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皆涵蓋之。
二、若母公司最近兩年度銷售給子公司-BVI公司(控股公司)之營收皆達30%以上者而有重要子公司- BVI公司,然實際上BVI公司再將全部產品轉售給大陸孫公司,請問,大陸孫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其他各款之認定標準是否也依此模式推算?
答: 由於BVI公司一般僅為紙上公司,實際營運為大陸孫公司,因此大陸孫公司也應被列入為重要子公司,故BVI公司及大陸孫公司等2家公司之營收,母公司皆應代為申報。至於其他各款之認定亦以此類推,以反應至最終實質交易(營業活動)對象為主,而非僅揭露第一層之BVI公司為重要子公司。
三、承上題, 母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該如何揭露?
答:僅需揭露母公司-上市(櫃)公司「直接」銷售給BVI公司之金額,無須再揭露母公司與大陸孫公司間之『間接』交易,或BVI公司與大陸孫公司間之交易。
四、若母公司最近兩年度產出的成品中,60%係透過子公司-BVI公司(控股公司)委請『上海』孫公司生產,另10%也透過子公司-BVI公司(控股公司)委請「深圳」孫公司生產,請問哪幾家公司是重要子公司?
答:依規定「上市(櫃)公司之總產值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係符合重要子公司,本題中母公司總產值來自BVI公司達70%,故BVI公司是重要子公司,由於上海孫公司屬實際營運者,且占母公司總產值60%,故上海孫公司也是重要子公司;至於深圳孫公司僅占母公司總產值10%,故並非重要子公司。
五、若92年度財務報告於93年4月底公告時才產生重要子公司,請問要補申報93年1~3月重要子公司之營收資訊嗎?
答:不需要補申報93年1~3月營收資訊,僅需自93年5月10日前申報93年4月營收相關資訊即可。
六、如果最近二年度中,只有其中一年度符合重要子公司定義,是否要申報?
答:不用申報,必須要最近二年度『皆有』符合才算是,只有一年度符合時,不列入重要子公司。
七、子公司91年9月才設立,實際92年才有會計師簽證報告,是否須等92、93年財報公告後符合標準時,才開始申報?
答:是的,一切資料係以公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後才開始適用。
八、若母公司93年1月銷售給重要子公司3仟萬,惟該重要子公司於93年1月底仍有5百萬存貨未出售完畢,請問母公司銷售給重要子公司應揭露3仟萬或2仟5百萬?
答:應揭露3仟萬,無須考量子公司是否售出或與其他子公司間之側流交易。
九、金控公司之子、孫公司…是否須申報?
答:由於現行規定已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彙整申報相關資訊」,為避免重複申報,金融控股公司得設定免申報。
十、重要子公司如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該如何申報其營收或其投資收益?
答:所謂「營收」皆係以各類型產業之『本業』所產生之收入當成營業收入來申報(可參酌歷年財務報告),營業外收入不列入「營收」申報,請以此原則辦理。
十一、興櫃公司否也要申報重要子公司相關資訊?另興櫃公司預計於93年5月上市(櫃),則是否要補申報?
答: 有關重要子公司之規定不適用於興櫃公司,若興櫃公司日後轉上市(櫃),僅須於上市(櫃)日起開始適用本規定,免補以往資料。
十二、若重要子公司沒有營業額,是否可以免申報?
答: 沒有營業額也必須申報「○」
十三、若原屬重要子公司於93年度6月經處分股權後已非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用再申報?
答: 是的,若原屬重要子公司日後消滅或變為非子公司時,可以不用申報營收相關資訊。
十四、重要子公司回台發行TDR,是否也適用申報營收及重大訊息(記者會)?
答: 是的,應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十五、若母公司係透過子公司-『甲』BVI公司(控股公司)銷售給大陸孫公司達30%,但係由子公司-「乙」BVI公司100%持有大陸孫公司,則子公司-乙BVI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
答: 本題就營收而言中,「乙」BVI公司不是重要子公司,僅『甲』BVI公司及大陸孫公司算是重要子公司;至於乙BVI公司有無符合其他款之規定,則應另行評估之。
十六、若92年度財務報告於93年4月底公佈後,原重要子公司由3家變1家時,是否於93年5月10日申報一家重要子公司營收即可?
答: 是的,以最新資料重新評估並適用。
十七、子公司未達標準而採自願性申報可以嗎?
答: 可以。
十八、若無重要子公司者,是否可以不用上網申報?
答: 若無重要子公司,仍須自93年2月起(申報1月份營收)每月設定免申報,若未設定則視同未申報。
十九、代重要子公司申報營收等相關資訊之匯率、幣別如何表達?
答: 幣別以新台幣申報為主;匯率方面,營收以當期平均匯率,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以月底匯率計算之。
二十、若財務報告尚未公告,但公司「內部自結資料」顯示該重要子公司今年已非重要子公司,是否就不必再申報了?
答: 不行,一切資料之依據係以公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後才開始適用。
二十一、營業收入之定義有無包含營業外收入-佣金支出?
答: 營業收入係指本業收入,不包含任何營業外收入之金額。
二十二、若重要子公司係對母公司產生「加工收入」,該如何表達該子公司營收及相互銷售資訊?
答: 如該重要子公司係以「加工」為本業收入,則該「加工收入」應視為子公司營收而申報之,倘「加工」業務係屬子公司之營業外收入,可免申報;另由於子公司僅為母公司進行產品加工業務,並非進行「產品」之自製回銷,故該筆相互銷售資訊應為「○」。
二十三:營造公司對母公司-建設公司係採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請問營造公司申報『銷售』給母公司,係採發票開立數或帳上之認列收入數?
答: 應申報按完工百分比法認列之收入。
二十四、母公司以三角貿易方式「去料」給大陸子公司加工後出貨,請問去料加工是否要列入母公司營收及相互銷售資訊?
答: 去料加工並非實際銷售,母公司不應當成營收申報,以避免虛增營收資訊。
二十五、何謂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
答: 主要原料係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之關鍵性原料;主要商品係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十六、請問總產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之計算方式為何?
答: 所謂『總產值』係指年度財務報告中-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營業成本明細表中,屬自製(含委外)部分的「製成品成本」加計外購商品的「本期進貨」之總金額。舉例:一般公司有委請大陸子公司去料加工生產者,或逕向大陸子公司購買商品者,其計算方式為:
分子:母公司本期製成品成本及本期進貨商品種類中,屬委請大陸子公司(單一)去料加工生產(產出之製成品金額)及向其購買商品之總金額。
分母:本年度之營業成本表中,屬自製部分的「製成品成本」加計外購商品的「本期進貨」之總金額。
分子/分母超過50%,即符合本規定。
二十七、總產值係指金額或數量?
答: 總產值係指金額,數量不列入計算標準。
二十八、「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三(一)億元以上者之「原始投資金額」定義為何?
答: 「原始投資金額」係指歷次匯款至海外子公司總金額,公司可逕參閱最近兩年度財報中之財務報表附註-轉投資事業資訊及大陸投資資訊,即可取得該資訊。
二十九、承上題,子公司如有辦理減資時,該「原始投資金額」可否扣除?
答: 可以依照持股比率扣除。
三 十 、若原始投資金額已達重要子公司標準,惟淨值未達標準且差異甚大,是否仍應申報?
答: 依現行規定為「上市(櫃)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三(一)億元以上者」列入重要子公司,因本款認定標準與公司淨值並無關聯,故仍應申報。
三十一、重要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櫃)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三(一)億元以上之認定是否採「絕對值」之計算?
答: 是的,假設上市(櫃)公司合併報表為稅前利益10 億元,另兩家子公司分別為稅前損失30億元及稅前利益40億元,則比率分別為-300%及400%,且金額均達三(一)億元以上,故該兩家子公司皆屬重要子公司。
貳、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有關大陸投資及海外投資自結數申報
三十二、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自結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請問前述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
答: 該子公司並非指「重要子公司」,而係指上市(櫃)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超過50%普通股股權之他公司,皆須申報該資訊。
三十三、若無公佈92年度財務預測者,是否免申報大陸投資及海外投資「自結」資訊。
答: 是的,若無公佈92年度財務預測者,可免申報該「自結」資訊。
三十四、若海外子公司係採非歷年制,是否也要在93年1月底前申報該「自結」資訊?
答: 海外子公司屬非歷年制者,不需要於93年1月底前申報,僅須於該子公司之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洽上市(櫃)部同仁開放申報即可。
三十五、屬大陸投資之「非」子公司,是否也需申報大陸投資「自結」資訊?
答: 是的,有赴大陸投資就要申報該資訊,不論其是否為子公司。
三十六、若母公司之大陸投資或海外子公司本身沒有編製財務預測者,是否不用申報該自結資訊?
答: 該規定與大陸投資或海外子公司本身是否有編製財務預測並無關聯性,即使大陸投資或海外子公司本身沒有編製92年度財務預測,也應申報該項自結資訊。
三十七、大陸投資或海外子公司申報差異數之比較,係以稅前損益或稅後損益為基礎?
答: 係以母公司認列大陸投資或海外子公司「投資損益」科目金額之自結數,與經會計師查核之實際數做比較,並非以大陸投資或海外子公司自身報表之稅前損益或稅後損益做比較。
參、電腦操作申報事項
三十八、公司投資一家海外子公司,該子公司又再轉投資另一海外子公司,是否需申報二家海外子公司?
答: 每季投資海外子公司與赴大陸投資資訊之申報係依據每季財務報表內附註揭露事項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大陸投資資訊」兩張表申報,申報格式與該表完全相同,故該表所揭露之公司需全部申報。
三十九、若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是否第三地為於海外子公司系統中申報,大陸之公司於大陸投資資訊中申報?
答: 同上題。
四 十 、92年度有財務預測但無赴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其自結數與實際數需要申報嗎?
答: 要,請點選「設定免申報」。
四十一、若92年無財務預測但有赴大陸投資或投資海外子公司,其自結數與實際數需要申報嗎?
答: 自結數無需申報,但實際數要申報。
四十二、重要子公司之月營收資料於何處輸入?若無重要子公司,應於何處設定免申報?
答: 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網站(網址:siis.tse.com.tw)後選取「月營業額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資訊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資料」申報作業,再點選「重要子公司月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申報作業」辦理申報;若無重要子公司,仍須按月上網設定免申報。
四十三、對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之公告是以背書額度或子公司實際動用為準?
答: 以子公司實際動用為主。
四十四、有關大陸投資及海外子公司自結數與實際數之差異比較,係採逐家差異比較或彙總金額差異比較來說明原因?
答: 係採逐家差異比較申報原因。
肆、獨立董監申報
四十五、本公司未設獨立董監事,是否就不用申報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有需設定免申報嗎?
答: 貴公司未設獨立董監事就不用申報其兼任情形,且因該項申報係屬不定期申報事項,故亦無需點選設定免申報。
四十六、有關獨立董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等資料是從93年1月份開始申報?或是93年2月份申報1月份資料?
答: 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且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業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證上字第○九二○○三一八六二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二)證櫃上字第三八五七七號函公告法規並請上市(櫃)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將獨立董事、監察人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申報完成,爾後並於每月十五日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四十七、本屆董事出席董事會之實際出席次數,如董事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董事會,可認定為實際出席?
答: 可以。
伍、其他
四十八、「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應如何搜尋?
答: 請至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網站中,點選法令規章,再依指示查詢上開推行要點。
四十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情形之申報方式及時點為何?
答: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情形係屬自願性申報,經申報後,即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供投資人查詢,故其資料有異動時,必須隨時更新,以維護資料之正確性。
五 十 、若獨立監察人為外國人,公司應如何申報其進修情形?
答: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四項「進修體系」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之實際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五十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資料應保存五年,該「申報資料」之標的為何?
答: 有關「申報資料」之標的係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網路申報所製作之電子檔案。
五十二、上市上櫃公司每月十五日前應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申報作業之子公司,應如何刪除?
答: 請上市上櫃公司發函敘明欲刪除之子公司名稱及刪除原因,其來函屬上市公司者,請傳真至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屬上櫃公司者,請傳真至櫃檯買賣中心上櫃部,上市部或上櫃部收到後即辦理該子公司之刪除作業。 (資料來源:20040128 證交所) ◎有關修正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未分配盈餘得以減除項目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九十三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稍有增修,有關營利事業於計算當年度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項目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四規定,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期貨交易損失及土地交易損失。
二、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
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全部或部分所得額,與其依帳載資料申報之全部或部分所得額之差額。
四、依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實施要點,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自行調整之所得額,與其依帳載資料申報之所得額之差額。
五、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規定,按所得額標準自行調整之所得額,與其依帳載資料申報之所得額之差額。
六、未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報備,致未被稽徵機關認定,但有合法證明之商品盤損及商品報廢損失。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營利事業因疏忽或錯誤而違反稅法的規定,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的基本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是以自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營利事業必須增加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增加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而辦理盈餘分配亦必須計算「稅額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及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再者營利事業帳上如仍有保留盈餘時,需再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七十六條 之一規定。
該局邇來發現營利事業仍有因疏忽或錯誤而違反上開稅法的規定,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必需依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誠實自動申報為所得稅之基本精神,為避免營利事業或因疏忽、錯誤等原因導致申報不實,營利事業之管理階層及會計人員應多注意上開稅法之規定,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營業人以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資料,發生輕微違章漏稅情事,享有減輕或免罰規定之優惠。 營業人以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資料,發生輕微違章漏稅情事,享有減輕或免罰規定之優惠。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鼓勵營業人以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資料,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之案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特別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二)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按所漏稅額處0.五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營業人如無銷售額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倘營業人無銷售額者,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如未依限申報者,依據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逾申報期限二日未逾三十日者,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逾三十日者,加徵怠報金新臺幣三千元。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聯合執業查核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等其他所得者,原則上得採合夥經營方式,惟個人開設事務所代客記帳及撰寫各種文書業務者,應以登記之個人為所得人課徵綜合所得稅,無聯合執業之適用。
該局指出,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需具備專門執業資格始得執業,各合夥人均應具有該項專業資格;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等其他所得者並無經營資格之限制,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合夥人為所得人。至於,未經主管機關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立案而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則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納稅人,按實際經營期間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強調: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因屬於適用高累進稅率族群,為降低本身所得稅負擔,少數人往往會藉合夥經營之名,行分散所得、降低累進稅率之實。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該局聯合執業查核認定原則規定,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若主張合夥經營,除應提示合夥契約書外,另應檢附合夥人出資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查屬實者,始依合夥盈餘分配比例,歸課各合夥人之所得。至於出資方式,如以金錢方式出資者,應提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以金錢以外方式(如:勞務、其他財產權::)出資者,應以估定價額為出資額。若合夥人無法提示確實合夥比例之證明文據者,則視為獨資經營,全部歸課負責人之所得。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遺贈稅申請分期繳納應注意申請期限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其繳納方式除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亦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及每期限間隔不超過二個月之方式繳納。
此外,納稅義務人若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確定,其應補繳之稅款,併同納稅義務人已繳納之稅款,合計達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如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仍符合前揭法令規定,亦可於行政救濟應補繳稅款之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者,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中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申請分期繳納時應注意申請期限,經稽徵機關核准分期繳納時,亦應依核准之分期繳納期限繳納稅款,因納稅義務人如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稅款,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再適用分期規定,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親屬免徵贈與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親屬間之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因誤解稅法規定,以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其兄弟可以免徵贈與稅;經該局課徵贈與稅後,當事人事後再辦理撤銷其贈與申報,因而造成徵納雙方作業負單。該局表示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贈與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受贈人必須為配偶、直系血親親屬關係。又依民法規定兄弟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無法適用前述規定免徵贈與稅;只有贈與自己之配偶、子女或孫子,方可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表示,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申請免徵贈與稅者,應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一、 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之戶籍資料。
二、 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市政府工務局)所出具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證明(例如已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之使用分區證明)。
三、 贈與時贈與標的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資料(如免稅之稅單)。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列報受扶養人保險費列舉扣除毋須同一戶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直系親屬未設在同一戶籍,其所支付該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可否列報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不以其與納稅義務人是否設在同一戶籍為要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係屬同一所得稅結算申報戶內即可。
該局並指出,上開保險費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限額為二萬四千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二萬四千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且申報列舉扣除時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其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則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因遭受職業災害領取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工作有時難免須負擔身體受創之風險,部分工作環境危險性較高,偶一不慎可能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為保障勞工權益,故勞動基準法對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訂有明文,其中有關勞工取得雇主依規定給予醫療期間之工資補償金,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規定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上述二種工資補償金均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可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營利事業售地拆除地上物不得列為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及補稅。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彰化縣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為將持有土地出售而拆除廠房,並將該廠房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八百餘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核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契約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於交地日騰空,則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的一部分,該局予以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並補稅二百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規定,資產之實際成本係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一切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發生相關損費,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器或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時,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損失,以免遭到補稅。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企業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內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不可申請抄閱 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撰擬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依照規定屬稅捐稽徵機關之內部處理文件,不宜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抄閱,中區國稅局作以上之表示。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營業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反者將會遭受處分;觸犯刑法者,亦會被移送法院論罪;罰責相當重,因此稽徵機關人員不得不慎。
中區國稅局更進一步指出,稅捐稽徵法規定中,有關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因此,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填具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如認有未盡明確之處,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納稅義務人查詢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詳予補充說明。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利用香港公司出貨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營利事業利用香港關係企業到大陸投資設廠,由香港公司向台灣公司進料再轉到大陸工廠加工,香港公司負責接單及出貨,此時香港公司並非台灣公司的代銷商或代理商,台灣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彰化縣某一塑膠公司申報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支付香港公司佣金支出二千餘萬元,中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台灣公司將商品原料銷售給香港關係企業,再轉運到大陸加工後,仍運回香港,以香港公司名義銷售。該局認為,這些佣金費用與台灣公司的營業無關,遂予全數剔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於代理商、代銷商或經紀人,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所提供仲介或代辦服務而給予的報酬。本案整個營運過程,香港公司掌控客戶訂單及貨款交付,銷售利潤亦歸於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實際上是向台灣公司進料的進貨商而非台灣公司的代銷商或代理商。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直接向我國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廠商,不得為佣金支付的對象,因此,台灣公司將商品材料銷售給香港公司,即不得對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個人出租自有房地,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列報綜所稅之規定 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每年應按郵政儲金匯業局當年度一月一日公佈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設算租金收入,連同每年租金,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算出租賃所得,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合理而必要之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稅捐、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所支付之利息等等。若納稅人無法逐項列舉費用明細,可以選用租金收入之43﹪作為必要費用來減除。另外若納稅人能舉證所收取押金部分之用途證明,並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列入申報,該押金則無須另設算租金收入。 (資料來源:2004012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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